軟法在社會中的運用
軟法,是一種法規(guī)范,是不能用國家的強制力去保證它順利實施的法規(guī)范。軟法是相對于硬法而言的,后者是指那些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guī)范。軟法是各國治理水平文明化的標準體現,是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軟法的三特質為:第一,軟法是一種規(guī)范,是一種行為準則;其次軟法不具備法律效率,不需要法院強制執(zhí)行;再次軟法形成的主體是多元的,包括一些社會組織、社會共同體等。如今,軟法在社會各個領域不斷出現,其勢頭高漲不減,對公民,法人、組織、甚至黨員的權利自由產生了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它在社會治理方面存在消極和積極雙重作用,我們要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方面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傳統(tǒng)中國社會以道德立國,重視社會教育,自覺守法的理念深入于民間,因而軟法的存在更為普遍,最為典型的是“家訓”與“族規(guī)”。如:山西喬氏《家訓》,祁縣喬家經商致富,名聞三晉。我們得知其發(fā)達的原因之一是家風嚴謹。喬致庸教育后人做事最為重要的是重信,其次是講義,第三才是利,還有要戒驕、貪、懶此外還有六不準:“不準納妾,不準虐仆,不準酗酒,不準賭博,不準吸毒,不準嫖妓?!边€有陳俊卿的《家訓》、李光地《族規(guī)》等等以前有很多這種情況,都是依據法律條文以及民間認同感的道德守則制定而成,這些是由家族負責監(jiān)督與懲處,政府完全不用出面調解。由此可見“家訓、族規(guī)”成為司法機構掌握的“硬法”的補充,能將預防犯罪的教育滲透到千家萬戶,將法律嚴打的犯罪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這就是名副其實的“軟法”效應。
軟法本身帶有全體成員共同協(xié)商,同意的意味,并且軟法隱含著全體成員自愿遵守的態(tài)度。是大家有意識的去遵守去維護的非強制性規(guī)定,例如:在2015年,北京大學制定了一條例規(guī)定:本科生凡由別人替自己撰寫論文或本人替他人寫論文、由他人替自己考試或自己替他人考試,在提交論文(設計)、實驗報告或畢業(yè)論文中存在抄襲事實,且有超過50%的篇幅是抄襲得來的,或者在畢業(yè)論文(設計)中有超過總篇幅的30%存在抄襲,還有或使用他人觀點構成該整體文章的全部東西、核心或主要觀點,將被視為嚴重作弊或嚴重違反學術要求,將被學校開除,并不給予學籍。還有有的本科院校對學士學位規(guī)定有本校特色,比如對于四級未達到學校要求的分數的學生不予頒發(fā)學位證書。這些條例規(guī)定除了在大學都相應的存在,還有銀行有銀行工作條例,律師事務所有律師工作要求條例,公司有員工工作守約等等,存在于社會的各行各業(yè)。這些條例在形式上與硬法沒有區(qū)別,但在內容是具有很強的約束力,況且不需要法院的強制實施,若違反將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同形式的懲罰,以此它的規(guī)范作用毋庸置疑。這就是軟法德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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