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酒后駕駛的現(xiàn)狀與對策-法制論文發(fā)表
摘要:當下,在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拳打擊整治“酒后駕駛”的大氣候下,關于“酒后駕駛”并造成惡劣嚴重后果的事情仍有發(fā)生,不絕于耳,這其中存在的問題發(fā)人深思。
2009年1月21日,河南靈寶市司機王衛(wèi)斌醉駕寶馬車連撞多人,造成6死6傷的慘??;5月22日,上海司機慶某酒后駕車肇事,連撞4人,2人死亡;7月16日,鄭州傅某無證醉酒駕車連撞11人,致3死8傷重大事故,再到備受社會關注的成都孫偉銘醉酒并無證駕駛造成4死1傷、南京張明寶醉酒駕駛造成5死4傷等惡性案件,一方面公安部門鐵拳治“酒駕”,另一方面“酒駕慘禍”卻屢次發(fā)生。筆者認為,對我國“酒后駕駛”這一行為背后存在的問題值得進行探討。
一、我國“酒后駕駛”的現(xiàn)狀
據(jù)了解,自2009年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國開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以來,截至12月31日,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30.4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1萬起,占查處總量的13.6%。專項整治行動共罰款處罰30.4萬人次,暫扣駕駛證27.3萬本,行政拘留3.7萬人次。因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起數(shù)、死亡人數(shù)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37%、39.6%。
酒后駕駛,醉酒駕駛的危害想必不用再多說,大家也十分清楚。據(jù)專家介紹,酒后駕車與沒喝酒駕車相比,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比率要高16倍。公安部曾經(jīng)聯(lián)合多家網(wǎng)站就進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環(huán)境征求群眾意見,數(shù)萬名網(wǎng)民表達了對不文明交通行為、危險交通行為的意見,在列出的近二十種危險交通行為中,有近七成群眾認為酒后駕駛最危險,位居危險駕駛行為第一。
二、造成“酒后駕駛”原因的分析
在我國,酒文化源遠流長,“酒后駕駛”的陋習長期存在,有的駕駛員認為喝點酒開車沒有什么大不了的,憑著自身十多年的開車經(jīng)驗不會出事;有的駕駛人認為自己上面有人,就是喝酒后開車被查到也能擺平;再者執(zhí)法部門對酒后駕駛采取以罰代刑,對酒后駕駛處罰過于寬松等原因。這些原因都是表面上的原因,筆者認為對于“酒后駕駛”的深層次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種:
一是部分駕駛人員素質不高,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知之甚少。近些年來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部分家庭都購買了私家車,而有部分駕駛人員又沒有經(jīng)過正規(guī)培訓,就辦理了駕駛證,對酒后開車帶來的危害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不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尤其是缺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的學習。
二是公眾對酒后駕駛的風險認識不足。在汽車社會,酒后駕車、酒醉駕車是對公共秩序和他人安全極不負責任的行為。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把酒駕作為重點的交通違法行為來治理。在我國,公眾不僅對酒后駕駛缺乏正確有效地認識,而且也沒有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納入個人征信體系,作為政府部門、銀行等機構辦理個人相關事宜及用人單位招聘、個人晉升等過程的參考依據(jù)。
三是對酒后駕駛的執(zhí)法查處力度不夠,相關部門存在處罰寬松、以罰代刑。在我國,酒后駕車之所以屢禁不止,與定性偏低、處罰寬松、以罰代刑有直接的關系。長期以來,酒后駕車,多以批評罰款了結。這不僅對無辜受害者不公,而且弱化了法律對酒駕者的懲戒震懾作用,甚至助長他們“錢擺平命”的交易心態(tài),使酒駕成為“殺人成本最低”的交通肇事行為。這也是酒駕者“前赴后繼”的內在誘因。對酒后駕駛者不論高官富商、明星名人,只要發(fā)現(xiàn)就應該依法處罰。例如,美國游泳巨星菲爾普斯可算是全球家喻戶曉的人物。2004年,他剛在雅典奧運會獲得6塊金牌,就被美國警方發(fā)現(xiàn)酒后駕車。盡管他還沒有造成什么實際損害,但還是被拘捕、判18個月緩刑、留校察看一年半,并被罰款250美元,還被要求到學校作關于“酒駕危害”的巡回演講。
四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酒后駕駛”量刑標準過低,酒后駕駛者心存僥幸心里。酒后駕駛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罰款,記分,行政拘留處理;醉酒駕駛,造成嚴重后果,一般都以“交通肇事罪”論罪,刑期在3-7年之間。我們可以看到,在治理“酒后駕駛”比較成功的國家,都有若干共性,首先就是立法上從嚴。在德國,駕車者因飲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品而影響駕駛能力,哪怕沒有造成具體傷害,只要被查到就會被提起訴訟,至少禁駕9個月,并處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罰款。不僅是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芬蘭等許多國家,針對醉酒駕駛的處罰都已不是普通的交通規(guī)章,而是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酒后駕駛者哪怕沒有肇事都有可能被處以徒刑。嚴格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了這些國家能夠有效地治理酒后駕駛。
三、整治“酒后駕駛”的對策
目前,即使在一些打擊酒后駕車立法、執(zhí)法比較嚴格的國家,酒后駕車導致的死傷事故仍然不能杜絕。據(jù)專業(yè)機構數(shù)據(jù)跟蹤研究顯示,瑞典、芬蘭25%-29%的嚴重損傷道路交通事故與酒精有關,英國25%-49%的嚴重損傷道路交通事故與酒精有關,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一比例達到43%-63%。
如此看來,對中國這樣的新興汽車社會而言,一陣風似的嚴打恐怕很難根治這種頑疾,根本解決之道還是長期嚴格執(zhí)法,多管齊下,加大酒后駕車者的違法成本,并盡快修改滯后的相關法規(guī)。
第一、加大查處力度,整治酒后駕駛行為。在全國嚴厲整治酒后駕駛專項行動期間,浙江等地仍然接連發(fā)生酒后交通肇事致死案證明,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即使交管部門在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嚴厲打擊,也總有一些人心存僥幸酒后駕車。這也充分說明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頑固性、反復性,治理酒后駕駛必須常抓不懈。
第二、注重源頭預防,警示教育司機酒后嚴禁駕車。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駕駛證時要嚴格把關,對初次領駕駛證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讓酒后禁駕成為一種意識深深扎入人們的腦子里。二是對酒后駕駛,醉酒駕駛人員一律吊銷駕照,甚至終身禁駕。三是交管部門與飯店、酒吧等餐飲娛樂行業(yè)簽訂協(xié)議,發(fā)動經(jīng)營者參與預防、勸阻酒后駕駛,積極鼓勵推行“酒后代駕”服務,推廣設立“勸誡酒后駕車義務宣傳員”,積極將酒后不開車的教育陣地前移到飯館、酒吧等周邊的停車場。
第三、修改完善《刑法》,加大對酒后駕車違法者的懲罰力度。對于“酒駕”屢禁不絕,專家和公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普遍認為,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酒駕”量刑標準過低,使酒后駕駛者存有僥幸心理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說:“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有一定局限性,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國外多數(shù)國家都是立法上從嚴,規(guī)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币虼?,要加快對刑法進行修改,對酒后駕駛者按照故意傷害(致死)、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提高酒后駕駛者的違法成本。
第四、強化社會積極參與,杜絕酒后駕駛行為。除了要完善法律法規(guī),加大懲處力度,遏制“酒駕”的有效解決還有待于全社會文明交通氛圍的形成。交通安全問題是一個社會性、系統(tǒng)性的問題,涉及方方面面,因此,交通文明水平的提升也就必須依靠全社會力量,依靠各方共同努力。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將行政管理和群眾監(jiān)督相結合,選聘一些群眾監(jiān)督員,給予監(jiān)督的權限;加強與媒體的互動,形成持續(xù)有力的輿論聲勢,為倡導文明交通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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