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社存在的法律問題
作者:馬迅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6-25人氣:1175
(一)法律地位不清
土地股份合作社作為一種新出現的合作經濟組織,既體現出了企業(yè)經營行為,又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既不同于企業(yè)法人,也不同于行政事業(yè)單位法人,更不同于社團法人。可以說07年頒布出臺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沒有將方興未艾的農地股份合作社納入其立法范疇是一件令人感到遺憾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部分登記機關認為村民持有的“股權證明”沒有得到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只能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憑證,法律效力不足,不能作為股東出資的證明。
(二)產權設置與利益歸屬問題凸顯
1.對共有財產產權界定不明晰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產權構成中,社員的股份屬于其個人產權,合作社在股金中提取的部分作為共有財產。合作社在盈余中提取公共積累,這部分公共積累中也有一部分會成為共有財產。目前,在我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個人產權的界定是明晰的,而共有財產的界定則是模糊的,助長了投機取巧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并很可能導致資源的浪費。
2.股權的封閉性問題
“盡管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員擁有對土地的股權,但這種股權實際上是一種不完整的虛化的權利。入社農民除了享有收益權外,沒有所有權,并且股權不允許買賣、轉讓和繼承,帶有天然的封閉性,從而限制了股權功能的進一步發(fā)揮”。同時,不同社區(qū)之間也具有相對的封閉性,政策的差異以及機制對接的障礙使得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占有的福利性股本很難相互流動。
3.分配方式單一,對社員缺乏投資激勵
合作社中投資者的收益是以惠顧額的方式間接體現的,投資者的收益沒有體現投資額與惠顧額的比例性。也就是說,無論投資額是多少,影響收益的還是惠顧額。因此,當投資額既定的情況下,社員會選擇擴大與合作社的交易來增加惠顧額以實現利益最大化;而當交易額既定的情況下,社員則會選擇盡可能減少對合作社的投資來獲利。
(三)內部管理與組織制度尚待完善
土地合作社把農村土地由過去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轉變?yōu)榧w所有、合作經營,但大多數地區(qū)仍處于試點起步階段,實踐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治理結構不完善、股東權利不明確等。由于社會環(huán)境等多方面的原因,決定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創(chuàng)辦和發(fā)展都要不同程度的依賴地方政府的推動,董事會在日常運作中行政管理氣息濃厚,股東代表大會職能形同虛設;在內部管理方面,合作社沒有充分貫徹章程明文規(guī)定的“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民主管理機制,一些重大事項仍然由村干部等少數人決定,決策中很難體現出公平、民主的法治精神和理念;部分農戶在入股后沒有真正擔當起“主人翁”的角色,對合作社的具體的經營情況漠不關心。以上現象的出現充分說明,如何更好的保障股份合作化中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須面對和亟需解決的問題。
(四)保障體系和風險機制不健全
1.入股土地被征用時的補償分配問題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fā)展,越來越多的農村轉入城市之中。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難得出,“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土地增值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稅費以后,應歸農戶所有”。但現在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強制性的征地,迫使農戶以微薄的補償交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增值的利益歸政府所有。此外,對于入股后農民向合作社轉讓的僅是土地的農業(yè)經營收益權還是包含了所有權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鮮有合作社在章程中提及。因此,土地征用后獲得的土地補償費等是由合作社統(tǒng)籌分配還是由原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籌分配的問題,也需要在制度上盡早明確。
土地股份合作社作為一種新出現的合作經濟組織,既體現出了企業(yè)經營行為,又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既不同于企業(yè)法人,也不同于行政事業(yè)單位法人,更不同于社團法人。可以說07年頒布出臺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沒有將方興未艾的農地股份合作社納入其立法范疇是一件令人感到遺憾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部分登記機關認為村民持有的“股權證明”沒有得到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只能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憑證,法律效力不足,不能作為股東出資的證明。
(二)產權設置與利益歸屬問題凸顯
1.對共有財產產權界定不明晰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產權構成中,社員的股份屬于其個人產權,合作社在股金中提取的部分作為共有財產。合作社在盈余中提取公共積累,這部分公共積累中也有一部分會成為共有財產。目前,在我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個人產權的界定是明晰的,而共有財產的界定則是模糊的,助長了投機取巧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并很可能導致資源的浪費。
2.股權的封閉性問題
“盡管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員擁有對土地的股權,但這種股權實際上是一種不完整的虛化的權利。入社農民除了享有收益權外,沒有所有權,并且股權不允許買賣、轉讓和繼承,帶有天然的封閉性,從而限制了股權功能的進一步發(fā)揮”。同時,不同社區(qū)之間也具有相對的封閉性,政策的差異以及機制對接的障礙使得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占有的福利性股本很難相互流動。
3.分配方式單一,對社員缺乏投資激勵
合作社中投資者的收益是以惠顧額的方式間接體現的,投資者的收益沒有體現投資額與惠顧額的比例性。也就是說,無論投資額是多少,影響收益的還是惠顧額。因此,當投資額既定的情況下,社員會選擇擴大與合作社的交易來增加惠顧額以實現利益最大化;而當交易額既定的情況下,社員則會選擇盡可能減少對合作社的投資來獲利。
(三)內部管理與組織制度尚待完善
土地合作社把農村土地由過去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轉變?yōu)榧w所有、合作經營,但大多數地區(qū)仍處于試點起步階段,實踐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治理結構不完善、股東權利不明確等。由于社會環(huán)境等多方面的原因,決定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創(chuàng)辦和發(fā)展都要不同程度的依賴地方政府的推動,董事會在日常運作中行政管理氣息濃厚,股東代表大會職能形同虛設;在內部管理方面,合作社沒有充分貫徹章程明文規(guī)定的“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民主管理機制,一些重大事項仍然由村干部等少數人決定,決策中很難體現出公平、民主的法治精神和理念;部分農戶在入股后沒有真正擔當起“主人翁”的角色,對合作社的具體的經營情況漠不關心。以上現象的出現充分說明,如何更好的保障股份合作化中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須面對和亟需解決的問題。
(四)保障體系和風險機制不健全
1.入股土地被征用時的補償分配問題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fā)展,越來越多的農村轉入城市之中。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難得出,“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土地增值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稅費以后,應歸農戶所有”。但現在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強制性的征地,迫使農戶以微薄的補償交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增值的利益歸政府所有。此外,對于入股后農民向合作社轉讓的僅是土地的農業(yè)經營收益權還是包含了所有權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鮮有合作社在章程中提及。因此,土地征用后獲得的土地補償費等是由合作社統(tǒng)籌分配還是由原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籌分配的問題,也需要在制度上盡早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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