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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神損害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乃伎肌兄輰W刊

作者:劉德法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7-24人氣:797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36條和《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或財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實際或必然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具有精神損害性質的損失(如名譽權、民主權利或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造成的精神損害)等,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強調,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基于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已有關于被侵權人可以就人身權益受侵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司法實踐中很多刑事被害人都對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上述規(guī)定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理論界要求將精神損害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漲。本文擬梳理精神損害禁賠論的規(guī)范依據(jù)和理論依據(jù),論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在此基礎上對精神損害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恼斝赃M行深入探討。
一、精神損害禁賠論的主要觀點
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簡稱“精神損害禁賠論”)的理由之一是: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我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薄缎淌略V訟法》第99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述規(guī)定盡管存在著“經(jīng)濟損失”和“物質損失”的用詞差異,但均未認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可以包括精神損害。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兩個司法解釋明確強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精神損害禁賠論的理論依據(jù)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精神損害賠償是人格商品化的表現(xiàn),承認精神損害可以按價賠償?shù)扔趯⑷烁褡饑雷鳛樯唐愤M行交易,這不符合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國情和法律精神。第二,犯罪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及人格尊嚴被貶損,依據(jù)刑法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就是對被害人精神方面最好的“平復”和“撫慰”,無須再通過經(jīng)濟賠償?shù)姆绞絹戆矒岜缓θ恕τ谕粋€犯罪行為人的同一侵權事實,在進行刑事處罰時再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一種重復評價,屬于雙重處罰。①第三,從司法效率和判決執(zhí)行的角度考慮,“允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還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zhí)行,影響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②。
筆者認為,不管是從法律依據(jù)還是從理論依據(jù)的角度分析,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禁賠”的觀點都經(jīng)不起推敲。解決精神損害能否入賠的關鍵,是要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及證明被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暮侠硇?、正當性問題。
二、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
研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就是要明晰它究竟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這一問題的解決直接影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請求范圍的認定,也決定著人民法院進行裁決時的法律適用。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我國法律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或定位,理論界對此見仁見智,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屬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只有在刑事訴訟成立的情況下方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民事訴訟只是刑事訴訟的附帶程序,故其從本質上講應屬于刑事訴訟。③第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屬于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自主處分其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可以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適用民事當事人和代理人制度及關于民事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后被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單獨提起上訴,判決執(zhí)行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執(zhí)行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等,這些都體現(xiàn)了民事訴訟的基本要素和本質。④第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二元化下的民事訴訟。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為同時侵犯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和民法保護的民事權利,因而同時引起刑事和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因為一根“惡藤”上結出了兩個“惡果”,這決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具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二元性特點,但民事訴訟只能“附帶”于而不能完全融合于刑事訴訟中,仍呈現(xiàn)出獨立的民事訴訟的特性。⑤
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同一行為引起的,即基于同一侵權事實而產(chǎn)生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刑事被告人被指控的侵害行為,在刑法上屬于犯罪行為,依照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屬于侵權行為,依照民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兩種訴訟程序因在訴訟主體、訴訟時間、裁決機構、訴訟時效、地域管轄、上訴期限等方面發(fā)生了一定程度的重合,為了訴訟便利、提高訴訟效率而由同一審判組織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同時、一并審理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裁判其應負的民事責任。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包含兩個并行且具有一定交叉關系的訴訟體系,應分別遵循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分別依據(jù)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進行實體性裁決,解決被告人因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問題。從整體上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二元性特征:由同一行為引發(fā)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在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訴訟而存在,在程序的運行和法律適用方面均優(yōu)先適用刑事訴訟法。但僅就其中的民事訴訟而言,其本質并沒有被刑事訴訟程序所包裹而仍完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尤其是被害人一方可以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隨時、自主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這種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公法性質的刑事訴訟所不允許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是犯罪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問題,遵循的是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確定民事責任的實體法是民事法律,故其本質應屬于民事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jù)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闭{解原則是單純的刑事訴訟程序所不適用的,該規(guī)定表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
既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屬于民事訴訟,就應當按照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審理和裁決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痹谠撛瓌t性規(guī)定中,并沒有否認刑事受害人就侵權行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拿袷聶嗬?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35條專門就精神損害作出明確規(guī)定,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主體當然包括刑事被害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guī)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痹摲ǖ?2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边@說明,侵權人不因承擔刑事責任而免除其侵權責任,而且侵權責任的承擔優(yōu)先于刑事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杜鷱汀纷鳛樗痉ń忉專湫Яπ∮凇肚謾嘭熑畏ā?,《侵權責任法》作為新法和上位法,已取代了在其之前發(fā)布的《批復》中與其相沖突的規(guī)定。況且,《批復》只是強調“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沒有禁止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單獨以侵權糾紛提起民事訴訟,被害人在此侵權糾紛的賠償項目中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為了使精神損害賠償更具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的認定和處理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1條明確規(guī)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秶ㄡt(y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其中的死亡賠償金就屬于非物質性的精神損害賠償。
實際上,我國刑事法律及指導刑事審判的刑事政策,也間接地認可和支持刑事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102條的規(guī)定,在一定情形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與刑事訴訟分開審理、分別判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制度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予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币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無論是與刑事訴訟一并審理,還是在刑事程序結束后單獨審理,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都應當適用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guī)定和制度。而如前文所述,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不乏支持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梢姡覈谭ê托淌滤痉ㄖ贫戎械囊恍┮?guī)定已間接地認可和支持被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刑事政策也認可刑事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以獲得從寬處罰與刑事和解。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fā)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第40條“對于刑事自訴……被告人認罪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等規(guī)定中,并沒有將“賠償”界定為僅賠償物質損失。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被害人與被告人和解的內容主要是一次性賠償,其中包括了較大成分的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民事法律、刑法、刑事政策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都明確支持或間接認可了精神損害賠償,形成了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體系。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所以此法律體系的適用并不排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梢?,審理因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時,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是有諸多法律依據(jù)支持的。精神損害禁賠論者提出我國現(xiàn)行刑事法律中存在著一些關于附帶民事訴訟中禁止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對此,在辨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后就會發(fā)現(xiàn),這樣的法律依據(jù)是不充分的,是在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為純粹的刑事訴訟的狹窄視野下得出的片面認識。對于現(xiàn)行刑法中存在的一些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禁賠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我們不能抱殘守缺、因循守舊、固步自封,而應與時俱進,根據(jù)社會發(fā)展需要適時進行法律理念提升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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