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權視野下義務教育“擇校”問題研究
擇校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擇?,F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其原因是政策中所要求的“就近入學”與父母為孩子自由選擇學校相沖突。因此,擇?,F象不僅僅是一個教育現象還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家庭教育權要求從家庭的利益出發(fā)進行“擇?!?,然而在實踐中,由“擇?!睅淼囊幌盗袉栴}對家庭教育權的實現提出了挑戰(zhàn)。
一、家庭教育權的涵義
教育權利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權利人為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根據自已的意志作出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能力或資格。根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人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教育權利中的權利人(包括組織)歸結為三大類:一是代表國家利益的政府機構的教育權利(權力)人;二是代表社會特定群體利益的教育權利人;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監(jiān)護人。
2006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但由于教育資源分布不均衡,就近入學形式上的公平已被教育資源不均衡的實質所替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應該能夠在國家所允許的范圍內為子女獲得更好地發(fā)展而有所選擇,如果這項選擇的權利得不到實現那就意味著家庭教育權的合理性被否定。[1]
二、義務教育“擇?!睂彝ソ逃龣嗟挠绊?/p>
(一)擇校進一步拉開學校之間的差距
擇校現象以小學和中學最為突出,使得學校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實力不雄厚的學校越來越難以吸引優(yōu)質生源,學校綜合實力越來越弱?!耙话銓W校吃不飽,名牌學校吃不了”的現象,生動地反映了我國大部分中小學校招生中出現的常見結構性矛盾。學校之間差距的拉大導致學生難以獲得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影響了家庭擇校權的實現。
(二)熱點學校出現“兩頭沉”現象
通過擇校,家長想要讓學生進入重點學校學習,然而熱點學校兩頭沉的現象也影響了家庭教育權的實現。目前我國依然實行大班教學制,一些重點學校的班級人數達到70—90人之多,不僅給學生的學習帶來了不便,也給老師的教學造成了很大困難。根據大量調查研究表明:因為班級人數過多,老師無暇顧及到每一個學生,教師對學習成績在上游的學生或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關愛較多,中間學生關注較少,出現了這種“兩頭沉”的現象。普通學校因為學生較少,老師能夠有更多的精力去關注每一個學生。
(三)擇?,F象還引發(fā)了社會心態(tài)的失衡
擇校的最初目的是為了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由于公眾對其缺乏科學的認識,還引起社會心態(tài)的失衡。很多家長認為,通過擇校能夠促進學生更好的發(fā)展,如果不擇校就會影響學生的學業(yè),因此,很多家長并沒有從家庭或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盲目跟風,反而適得其反。
(四)教師待遇差別大,造成師資力量上的懸殊
師資力量懸殊也影響了家庭擇校權的實現。由于薄弱學校區(qū)位差,生源差,辦學效益不好,相同學歷、相同職稱的教師與其他學校教師待遇無法相比(不僅是經濟方面)。“人心思動”已是薄弱學校教師隊伍中普遍存在的一種思想狀況。因此,擇校所造成的教師待遇差別大,會造成與優(yōu)質學校師資力量上的懸殊。違背教育公平中的給受教育者提供相對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條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義務教育“擇?!边^程中家庭教育權的實現
(一)確定家庭教育權的法律地位與權利內容
家庭教育權作為一種權利,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并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其內容。德國憲法《基本法》第三條規(guī)定:父母對其子女的撫養(yǎng)和教育有所謂“天賦之權利”,而首先應履行責無旁貸的義務[2]。在臺灣地區(qū),2001年4月通過了《家庭教育法》(草案),2003年初又正式頒布了《家庭教育法》。這些都表明家庭教育權作為一種權利被世界各國法律所認可。因此將家庭教育作為一種權利制定相關法律并規(guī)定其權利內容,明確教育權三類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已迫在眉睫。
(二)走教育均衡發(fā)展道路
增加教育經費可以從數量上增加高質量教育供給的能力,教育均衡發(fā)展則可以在不改變現有學校供給規(guī)模的前提下,改善教育投入要素的配置結構,實現教育質量的全面提升,從而使高質量的教育機會供給在整體上得到增加[3]。因此走教育均衡發(fā)展道路是保障家庭教育權有效實現的重要途徑。另外,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構建一個屬于家長自己的組織;或直接將建立家長與學校、政府之間聯(lián)系的任務交由街道社區(qū)委員會。政府的法律保障,加上學校的有力配合,家長參與學校與政府的教育計劃,實現平等對話就指日可待。
(三)依法治理教育領域內的不規(guī)范操作行為
學校大量招收擇校生,一方面是為了吸引高素質的學生,提高學校的綜合實力,另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獲取更多的利益。政府應該有效發(fā)揮其主導作用,有效治理學校的亂收費現象[4]。因此,應該吸引社會力量辦學,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不同收費標準,不同辦學條件的學校。政府要為社會力量辦學提供公平的辦學環(huán)境,反對打擊民辦學校的行為,真正實現“民辦公助”、“公辦民助”。
參考文獻:
[1]尹力.試述父母教育權的內容[J].比較教育研究,2001,(11).
[2]迪赫塞貝格.基本法釋義[M].1988.
[3]謝維和.教育活動的社會學分析[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0(4):316.
[4]顧明遠.教育大辭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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