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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完善
作者:閆磊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2-08-01人氣:1208
勞動仲裁時效一年的時限太短,不利于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權益,尤其是不利于保護勞動者一方的權利。從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看,其基本原則是著重保護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的利益,而不是為勞動者尋求法律保護制造障礙,一年的過短期間使許多勞動者被拒于司法保護之外。這與勞動爭議立法的宗旨正相違背,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與之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相比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幾個立法的創(chuàng)新點:(1)規(guī)定著重調解原則,強化了調解的作用;(2)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保護了勞動者的救濟權利;(3)規(guī)定了部分勞動爭議案一裁終局,縮短了勞動爭議的解決周期;(4)明確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降低了申請仲裁的“門檻”。
此外,我們還應當看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立法還有一定的不足:(1)治標不治本,勞動爭議處理模式改革不到位;(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仍然未予明確;(3)將工傷醫(yī)療費與社會保險割裂開來,是立法技術上存在的重大瑕疵;(4)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定不明確,不利于實務操作。
四、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完善
(一)建立“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雙軌制體系
改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仲裁前置原則,建立的雙軌制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應是今后改革和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一個方向。“裁審分軌,各自終局”雙軌制體系的作用體現(xiàn)在當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必須選擇其一。選擇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經(jīng)兩級裁決后為終局裁決的;選擇起訴的,則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爭議經(jīng)二審審理后為終局判決。建立勞動爭議雙軌制處理程序,能夠消除仲裁前置原則所帶來的弊端,一方面拓寬了勞動爭議處理的途徑,便于主體多渠道解決爭議,保障了訴權的完整,并且賦予主體意思自治權,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利益方面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進行合理分工,案件裁審分流,有利于提高勞動爭議案件解決的整體質量和效率,充分發(fā)揮勞動仲裁制度和勞動訴訟制度的職能。
(二)重構我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推動建立并充分發(fā)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盡量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化解在矛盾糾紛的萌芽狀態(tài)。目前在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要設在企業(yè)一級,除企業(yè)外的其他用人單位設立調解委員會的還不多。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還不寬,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的爭議還未全部納入勞動爭議的處理范圍內。隨著我國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改革和《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的擴大,這些單位的爭議勢必增多。為及時解決爭議,在這些用人單位中設立調解委員會將是今后我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發(fā)展方向。
(三)重構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勞動關系具有特殊性,勞動爭議仲裁應當保留勞動關系的特征,這種特征應當在諸如仲裁庭及仲裁員,在仲裁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中體現(xiàn)出來。若說在仲裁的形式上都不保留仲裁的基本特征,這樣的制度很難讓人相信它是仲裁制度。雖然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仲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仲裁,但今后新設計的勞動爭議仲裁基本上仍應保留仲裁的基本特征。又由于保留了勞動爭議的特點。因此,重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實現(xiàn)這種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目的,并體現(xiàn)勞動關系特點的重要保證。應當對現(xiàn)行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全面的調整,建立組織科學、運行規(guī)范、獨立于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之外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與之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相比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幾個立法的創(chuàng)新點:(1)規(guī)定著重調解原則,強化了調解的作用;(2)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保護了勞動者的救濟權利;(3)規(guī)定了部分勞動爭議案一裁終局,縮短了勞動爭議的解決周期;(4)明確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降低了申請仲裁的“門檻”。
此外,我們還應當看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立法還有一定的不足:(1)治標不治本,勞動爭議處理模式改革不到位;(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仍然未予明確;(3)將工傷醫(yī)療費與社會保險割裂開來,是立法技術上存在的重大瑕疵;(4)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定不明確,不利于實務操作。
四、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完善
(一)建立“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雙軌制體系
改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仲裁前置原則,建立的雙軌制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應是今后改革和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一個方向。“裁審分軌,各自終局”雙軌制體系的作用體現(xiàn)在當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必須選擇其一。選擇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經(jīng)兩級裁決后為終局裁決的;選擇起訴的,則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爭議經(jīng)二審審理后為終局判決。建立勞動爭議雙軌制處理程序,能夠消除仲裁前置原則所帶來的弊端,一方面拓寬了勞動爭議處理的途徑,便于主體多渠道解決爭議,保障了訴權的完整,并且賦予主體意思自治權,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利益方面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進行合理分工,案件裁審分流,有利于提高勞動爭議案件解決的整體質量和效率,充分發(fā)揮勞動仲裁制度和勞動訴訟制度的職能。
(二)重構我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推動建立并充分發(fā)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盡量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化解在矛盾糾紛的萌芽狀態(tài)。目前在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要設在企業(yè)一級,除企業(yè)外的其他用人單位設立調解委員會的還不多。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還不寬,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的爭議還未全部納入勞動爭議的處理范圍內。隨著我國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改革和《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的擴大,這些單位的爭議勢必增多。為及時解決爭議,在這些用人單位中設立調解委員會將是今后我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發(fā)展方向。
(三)重構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勞動關系具有特殊性,勞動爭議仲裁應當保留勞動關系的特征,這種特征應當在諸如仲裁庭及仲裁員,在仲裁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中體現(xiàn)出來。若說在仲裁的形式上都不保留仲裁的基本特征,這樣的制度很難讓人相信它是仲裁制度。雖然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仲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仲裁,但今后新設計的勞動爭議仲裁基本上仍應保留仲裁的基本特征。又由于保留了勞動爭議的特點。因此,重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實現(xiàn)這種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目的,并體現(xiàn)勞動關系特點的重要保證。應當對現(xiàn)行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全面的調整,建立組織科學、運行規(guī)范、獨立于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之外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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