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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正當當事人的程序處理-法制論文

作者:蘭州大學法學院-張瑞杰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2-09-12人氣:1000
非正當當事人,即當事人適格有欠缺的訴訟當事人。這種欠缺是指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沒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利益關系,即不是該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系主體,也沒有訴訟擔當人的資格。
怎樣判斷一個當事人是非正當當事人呢?在文章前面我們已經介紹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理論上對于當事人的界定,基于傳統的當事人利害關系說和權利保護說,把非正當當事人解釋為不具備特定訴訟原告或者被告資格的訴訟當事人。它從邏輯上否定了非正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根據訴的利益理論我們可以得出民事訴訟并沒有保護這些所謂的“當事人”的權益的必要。然而,傳統的當事人理論已經受到沖擊,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承認非權利主體或者非義務主體能夠作為當事人,例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在其所管的財產受到分割的時候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清算組在為破產企業(yè)主張權利時可以作為訴訟中的原告等。我們開始從肯定的角度來對待非正當當事人,非正當當事人與正當當事人雖然在本質上是相互矛盾的,但又是在當事人概念下相互依存的。
三、非正當當事人的程序處理
對非正當當事人的處理問題不僅是對非正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承認,也是正確處理民事訴訟中實體法規(guī)制與程序法規(guī)制之間矛盾的必須,所以我們必須審慎的建立一套對非正當當事人的處理程序,接下來筆者將分情況進行闡述。
(一)以訴無理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無訴即無審判,這種做法能夠使具體案件解決的實體效力達到當機立斷,不會導致因判決執(zhí)行力的對象不適格而無法實現,節(jié)省司法資源。但明顯會導致產生了民事糾紛的公民求訴難的問題,偏離了司法的實質,使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的救濟。這種做法雖在一段時間內受到法官的青睞,但糾紛未得到實質解決的連帶性問題的不斷出現表明這種做法顯然是不適合的。實踐證明以訴無理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程序處理適宜在冒名訴訟中運用。
(二)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并不是完全不作任何調查,只管坐堂問案。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要使主觀符合客觀,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不可能不運用職權來進行調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要求,這方面我們國家對于起訴要求既有形式方面的又有實質方面的,如果被告不是應訴對象,則不應是對訴訟請求承擔責任的人,或者原告對誰是真正的權利侵害者并不明確,或者正當原告或被告已經死亡不可能產生相應的訴訟之時,應該采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訴訟的程序對待提起訴訟或者應訴的非正當當事人。
(三)更換非正當當事人
這是當今主要國家對待非正當當事人的程序處理方式。我國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90條曾對當事人更換作出過明確規(guī)定。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雖取消了該規(guī)定,但并非明文禁止。
在這種程序下我們應注意,在對當事人進行資格審查之后發(fā)現并非正當當事人,法院應依職權告之非正當當事人,更換非正當當事人一般需要得到原告的同意(如果更換原告則需要征得被告的同意),這種同意已涉及對實體權利的處分,因為退出訴訟的當事人一般表明與實體法律關系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官更換程序的非正當當事人,應該作出裁定,這種裁定就否定了非正當當事人對訴訟有訴訟實施權。被更換的當事人,再次就對同一訴訟標起訴時,將不被法院接受,更換非正當當事人的裁定即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但是,我們應同時注意到對于被告的過錯變更也許存在原告故意錯告的情況,不僅讓無辜之人受到意外訴累,還會放縱原告對于訴權的濫用,于此我們可以采用增加訴訟費用的方式預防此種情況的發(fā)生。
民事訴訟程序只有正當原告和正當被告參加的訴訟在實體上才有意義?,F代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化,要求現代民事訴訟必須充分尊重訴訟程序參與者的主體性,既要保護實體利益,又要保護其程序利益,既要注重訴訟的效率,節(jié)省時間、勞力和費用,又要體現司法制度“司法為民”的溫暖和人性化,減輕程序參與者因涉訟而帶來的心理折磨。但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之間也存在著緊張關系,需要程序的設計者和運作者作出均衡兩種利益的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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