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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合同法的歸責原則-社科論文

作者:中州期刊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2-09-21人氣:820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6條),具體包括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chǎn)(117條)、侵害他人知識產(chǎn)權(118條)、侵害他人生命健康(119條)、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120條)、建筑物等倒塌脫落或墜落致人損害(126條)、以及法律法規(guī)沒有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其他侵權行為。其核心是加害人有過錯,故受害人除應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外,還應證明加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可以第三人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理由進行抗辯,從而減輕甚至兔除自己的責任。
所以,從適用范圍上看,嚴格責任只適用于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時,不能隨意擴大(當然不排除對個別新型案件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又難以明確責任的情況下,從公平或保護弱者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允許法官運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比如央視2004年4月6日《今日說法》報道的關于民途客車自燃一案,作為厚街汽車站來說,它之所以被一審法院判決為死難者家屬承擔60%的民事責任,我個人認為,法院堅持的就是對嚴格責任的擴張使用,而非專家所說的過錯或過錯推定,否則的話,難道從河南到廣東沿途四省的交管部門就沒有或不能推定其有過錯?!
一、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確定嚴格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技術
過錯責任原則在立法技術上采此式的法理在于:過錯責任是由法律的目的所決定的,是必然的、普遍的、常態(tài)的和傳統(tǒng)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為其除外。因系傳統(tǒng)、常態(tài)而非例外,故立法上無須處處都做“因過錯”之類的繁瑣表述,人們便可明白其當然系過錯責任之規(guī)定。因此許多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法條都不重復出現(xiàn)“過錯”一詞,而采“違約行為一法律責任”的立法模式。敘明式是指法條中載明“過錯一違法行為一法律責任”或“可歸責的事由一違法行為一法律責任”之類的立法模式。例如德國民法典第823(1)條、第324(2)條和我國民法通則第106(3)條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等規(guī)定即為適例。
2、嚴格責任原則的立法技術
由于嚴格責任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之例外,根據(jù)“例外須有明文規(guī)定”的原理,立法上只能采用敘明式,必須特別載明在何種情形下,違法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即只能采用“違法行為一嚴格責任”或者“無過錯一違法行為一法律責任”的敘明式立法模式。例如美國“格林曼規(guī)則”規(guī)定;商品“制造人……就此項有缺陷商品對人身所致之損害,應負嚴格責任”;《歐洲共同體產(chǎn)品責任指令草案(1976)》第1條規(guī)定:“商品生產(chǎn)者應對商品的瑕疵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而無論他是否知道或可能知道這一瑕疵。即令根據(jù)生產(chǎn)者把商品投人流通時的科技發(fā)展水平認為不會有瑕疵的,生產(chǎn)者也要承擔責任”;日本《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法》第7章第25條規(guī)定“進行私人壟斷或不正當交易限制的使用不正當交易方法的事業(yè)者,對被害者負有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J聵I(yè)者證明其沒有故意或過失,也不能免除前款規(guī)定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3)條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此類敘明模式出現(xiàn)的法條才能作為認定嚴格責任的法律依據(jù)。也就是說,嚴格責任不適用隱含式立法模式。
3、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確定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技術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規(guī)定,這條規(guī)定并未載明“無過錯……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之類的字樣,既未采用確定嚴格責任原則的立法技術,也不符合“例外須有明文規(guī)定”的法學定理,又不符合各國確立嚴格責任原則的通例。因此,其采用的顯然是立法技術上廣為使用的確定過錯責任的隱含式立法模式:“違法行為一法律責任”,而不是確定嚴格責任的敘明式立法模式:“無過錯——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或者“違法行為——嚴格責任”。
4、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貫穿于我國《合同法》之始終
歸責原則之所以稱其為“原則”,是因為它是一部法律的靈魂和指針,必然貫穿于該部法律之始終,否則便不成其為“原則”。我國合同法確立了行為能力規(guī)則,意思表示規(guī)則,誠信規(guī)則,締約過失規(guī)則,不可抗力免責規(guī)則,合理預見規(guī)則,與有過失規(guī)則,情勢變更規(guī)則,欺詐、脅迫規(guī)則,減損規(guī)則以及善意第三人保護等規(guī)則,所有這些規(guī)則無一不體現(xiàn)著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更為明顯的是,該法第42,53,58,59,74,189,231,302,303,311,320,374和406條,多達13個法條,都以“過錯”、“過失”、“故意”、“明知”、“惡意”或者“可歸責”等清楚至極的用語表明了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如果牽強地將第107條的規(guī)定理解為嚴格責任原則,必將與這些規(guī)則和法條所體現(xiàn)的精神無法相容。
5、“雙軌制”也非我國《合同法》的歸責原則
還有人認為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共同適用的所謂“雙軌制”歸責原則,而且稱這種做法完全符合國際趨勢。筆者認為,首先,不論大陸法還是英美法國家的合同法,迄今為止還沒有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先例,因此所謂“雙軌制”符合國際發(fā)展趨勢之說是不能成立的。其次,我國《合同法》中并無體現(xiàn)嚴格責任立法技術的條款,卻僅有體現(xiàn)過錯責任立法技術的條款。再次,我國《合同法》中除一系列已載明“過錯”、“故意”、“明知”等用語的條款之外,還有前述許多確定行為能力規(guī)則、意思表示規(guī)則、締約過失規(guī)則和與有過錯等規(guī)則的條款,這些條款雖未出現(xiàn)“過錯”之類的用語,但卻明顯地體現(xiàn)著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如果認為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所謂的“雙軌制”歸責原則,那么,這些條款究竟應歸屬于過錯責任原則之列,還是應當歸屬于嚴格責任原則之下?這也是“雙軌說”難于回答的問題。
結論
以上充分說明,我國《合同法》的所有規(guī)則、制度和條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終地貫穿著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都建立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之上。因此,只能而且必須得出“我國《合同法》采用的的確是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是嚴格責任原則”的唯一結論。也許它的制定者當初確曾企圖使它體現(xiàn)嚴格責任原則,但結果卻變成了過錯責任原則。這恰如列寧所說“本想走進這個房間,結果卻走進了另一個房間”。因為是生活創(chuàng)造法律,而不是法律創(chuàng)造生活?,F(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契約規(guī)則(即所謂自然法)到處都體現(xiàn)著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合同法》只能反映這種精神,而不能違背這種精神。否則,便是立法者的草率,所制定的法律必將與現(xiàn)實生活無法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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