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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偵查如何應對新刑訴法——當代學術論壇

作者:呂曉輝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5-27人氣:750
 一、全面轉變偵查觀念和偵查模式。認識上要端正,工作上要配合。要正確認識新刑訴法的實施是訴訟民主發(fā)展的體現(xiàn),是法律健全的大勢所趨,是實現(xiàn)控辯權力制衡的必然措施。因此,我們要懷著平常心態(tài)正確對待律師的依法介入,保障律師依法行使“三權”。正確面對刑訴法修改,牢固樹立證據意識、人權保護意識,正確對待上級機關的考核。對貪污賄賂職務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摒棄以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為目標的偵查觀念和“由人到事”的偵查模式,全面樹立偵查取證“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偵查模式。對案件的查處,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觸犯罪嫌疑人,要長期經營,全面收集和掌握與案件有關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也就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寬初查時間,為立案和預審做好充分準備。切實加強案件初查、首次訊問和收集固定證據工作。要高度重視初查工作,實現(xiàn)辦案工作重心前移,制定好周密的初查計劃,加強秘密初查、多做外圍調查,由以獲取嫌疑人口供為主轉向獲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為主,不輕易接觸嫌疑人。突破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賴性,逐步形成職務犯罪案件“零口供”偵查模式。
二、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修改后的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這是一項查辦貪污賄賂職務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偵查手段。隨著科技水平的高速發(fā)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職務犯罪日益呈現(xiàn)出技術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組織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詐、隱蔽,犯罪分子反偵查手段不斷增強,許多“一對一”的犯罪如受賄,不借助技術偵查手段,在理論上已經無法偵破。
從世界各國來看,基于貪污賄賂案件的特殊性,各國均通過立法強化了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措施,聯(lián)合國的有關文件也對此作了確認。修改后的刑訴法將這一措施納入其中,對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檢察機關將借助這一手段,克服偵查取證難,瓦解犯罪嫌疑人訂立的攻守同盟,發(fā)現(xiàn)和獲取新的案件線索及證據。
三、轉變偵查策略,加強與律師協(xié)作?!坝扇说绞隆眰鹘y(tǒng)的偵查模式已不適應修改后的刑訴法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由事到人”的偵查模式。這種偵查模式避免了與犯罪嫌疑人(包括律師)對立而一無所獲的困境。檢察機關在查辦貪污賄賂案件中,就要采用對事不對人的偵查策略,對已經掌握的案件線索或犯罪事實,經過慎密細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運用其他偵查措施進一步收集證據,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師的提前介入,待時機成熟再轉化為以人立案。
過去,我們害怕律師的介入,影響案件的偵查,與律師保持的是一種對立的態(tài)度。其實,這種做法適得其反。只有我們保障并尊重律師的訴訟權,才能得到律師對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理解與支持。所以,偵查人員要學會與律師打交道。一方面,要尊重律師的訴訟權,為其行使訴訟權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律師的溝通與聯(lián)系,征求律師對案件的意見,在尊重、理解、共識的基礎上,建立庭前證據開示制度,開示各自掌握的證據,包括律師通過自行取證獲得的無罪證據等,都應及時向檢察機關開示,從而避免律師在庭審時搞證據“突襲”。
四、大膽適時靈活運用強制措施。立案后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偵查人員既不要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運用已收集掌握的證據,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關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細節(jié),從而發(fā)現(xiàn)新的線索和取證方向。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大膽適時對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改變環(huán)境進行訊問,往往也有意外的收獲。對犯罪嫌疑人多次使用、改變強制措施,充分發(fā)揮技術偵查手段,也是案偵工作所必須的。
五、加強對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的監(jiān)督。檢察機關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又要加強與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xié)會的聯(lián)系,及時通報情況,建議并督促他們加強對律師的管理,規(guī)范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防止和及時懲戒律師的違法行為,盡量減少律師不法行為的發(fā)生,確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辦理,保障國家法律正確統(tǒng)一實施,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對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偽造、毀滅證據、妨害證人作證、串通他人作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要認真嚴肅處理,以純潔律師隊伍,確保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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