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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輕刑化的成因及對策——當代學術論壇
作者:朱曉波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5-30人氣:903
一、瀆職犯罪輕刑化的原因
1、外來干擾大。
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許多人案發(fā)前擔任著重要職務,他們大多背景深厚、關系網(wǎng)較廣,妨礙司法的能力較強,多具有一定的活動能力,偵查取證難度大,犯罪證據(jù)的固定相對不易,影響了案件的突破,罪行的深挖,使大案成為一般案件,客觀上為緩刑和免刑創(chuàng)造了條件。另外經(jīng)常有部分領導干部以教育挽救干部、維護單位形象、發(fā)展地方經(jīng)濟等理由到檢察機關說情,甚至給檢察機關施以壓力。同樣,法院也面臨許多來自各方面的干擾。
2、立法本身存在缺陷。
一是刑法對瀆職侵權犯罪規(guī)定的法定刑偏低,處罰范圍較窄。二是刑法將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縮小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然后來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有了一些補充,但范圍、內(nèi)涵的界定仍不夠明確。三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悔罪表現(xiàn)”并沒有任何描述性或者列舉性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
3、社會大眾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瀆職犯罪的認識不夠。
由于瀆職侵權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敗”,而且多為過失犯罪,當前社會群眾對反瀆職侵權工作認知度不高,對辦案工作支持不夠;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干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程度還不夠高,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這種輿論方式客觀上縱容了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實際上,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同屬職務犯罪,是權力腐敗的典型表現(xiàn)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與貪污公款和收受賄賂相比一點也不遜色。
4、反瀆部門辦案力量相對薄弱。
長期以來,反瀆職侵權部門在資源配備和人員配置方面一直較為薄弱,反瀆侵權部門在辦案、尤其是辦大要案顯得力不從心。而從其他部門臨時抽調(diào)的參辦人員由于專業(yè)知識不足,也僅能進行一些性工作,無法全面參與案件的辦理。同時,由于瀆職侵權案件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反瀆干警不僅要精通瀆職侵權類的刑事法律知識,對案件涉及的法規(guī)、規(guī)章等也要有充分了解。而瀆職侵權案件犯罪嫌疑人又大多是一些智商較高、社會經(jīng)驗豐富的領導干部,有些本身就是司法人員,對偵查的方法、手段、程序等較為熟悉,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如果偵查措施不適時、不適當,極易給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jù)提供機會,有利于指控被告人的證據(jù)被毀滅或滅失,法官即使判其有罪,當然也不太可能從重量刑。
二、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危害性
1、削弱了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職務犯罪案件過高比例的緩刑和免于刑事處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后果,不僅給群眾的印象是被告人沒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當?shù)膽土P,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案件查處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教育作用。
2、輕刑化給反瀆工作造成負責影響
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難以彰顯維護公平正義、樹立法律權威、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價值和功能。一方面,面對瀆職侵權犯罪如此之輕的刑罰處罰,要讓普通民眾對司法產(chǎn)生認同感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反,對普通刑事案件的嚴厲打擊會在民眾心理上形成一個強烈的參照系,不斷地映射出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之“輕”及其所蘊含的不平等因素。另一方面,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必然誘導其他在職人員形成犯了罪也容易逃避處罰,即使進入司法程序也會被從輕判處的錯誤觀念,強化潛在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減弱其尊法、守法的積極性、主動性。給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工作帶來較大的困難。
3、量刑輕刑化易滋生司法腐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為人被判處刑罰必須做到罪責刑相一致,瀆職犯罪在判處罪責上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易產(chǎn)生司法腐敗,這種腐敗是濫用職權罪導致的司法領域的二次濫用。
4、不利于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在當前瀆職侵權犯罪仍呈高發(fā)態(tài)勢的情況下,大量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會抑制刑罰特殊預防作用的發(fā)揮,使法律對罪犯的威懾力和對犯罪人的感召力大打折扣。輕刑化之下,檢察機關對發(fā)案單位的管理建議、教育訓導缺乏底氣,難以收到預期效果。一些發(fā)案單位領導、犯罪分子甚至認為檢察機關辦錯了案,抵觸各種檢察建議。
三、解決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 進一步完善立法,嚴格適用緩刑、免刑條件
隨著法治建設的日益完善,社會對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嚴重褻瀆職責的瀆職侵權犯罪也越來越難以被容忍。因此通過提高法定刑,可以使人們改變?yōu)^職侵權犯罪是輕罪的觀念,樹立嚴格履行職責、依法行政的權威,提高人們對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視程度。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量刑標準,使之和立案標準相一致。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后果固然多種多樣,但經(jīng)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是最常見的兩種,立法上完全可以將這兩者明確化,明確規(guī)定造成多少數(shù)額的經(jīng)濟損失和多少數(shù)量的人員傷亡對應的量刑標準,再用一個概括性的規(guī)定來涵蓋其他形式的危害后果。當然,在立法上做上述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亟需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刑法中有關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嚴重后果、特別嚴重后果等內(nèi)容予以明確和量化,避免重罪輕判的發(fā)生。
2.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
通過各種渠道積極宣傳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使人們不僅認識到瀆職侵權犯罪不僅破壞了現(xiàn)有的法制環(huán)境,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充分認識到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程度對國家未來的發(fā)展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這種潛在的危害性比其現(xiàn)實危害更具有破壞力。從而使執(zhí)法者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提高瀆職犯罪量刑幅度,因此通過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的宣傳,是防止對瀆職侵權犯罪判決輕刑化,提高瀆職侵權犯罪量刑幅度的有效途徑之一。
3.提升瀆職侵權的辦案水平,強化證據(jù)意識
瀆職侵權犯罪的對象多為高智商和有一定反偵查能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犯罪的手段較為隱秘、狡猾,偵查取證難度也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睓z察機關要通過專題培訓、經(jīng)驗交流多形式多措施提高偵查人員業(yè)務素質(zhì)、偵訊技術。同時充分運用各種技術偵查手段,解決好配套措施,真正把偵查、起訴工作的重點放在實物證據(jù)的收集上來,努力實現(xiàn)從重口供到重證據(jù)的轉(zhuǎn)變,避免證據(jù)收集不扎實、不充分,導致公訴不力現(xiàn)象的發(fā)生。針對證人證言的可變性,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的要求,實行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和詢問重要證人實施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加強對重要證據(jù)的復核和固定。
4.減少辦案阻力,強化法律監(jiān)督
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特殊,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手中握有一定的權力,同時也具有一定的人脈,關系網(wǎng)較深,對他們的調(diào)查本就艱難,何況要處理他們,就更加困難且阻力重重了,行政訴訟案件審判中的“異地管轄”、“提高審級”、“指定管轄”等減少阻力的方法,對檢察、審判機關查處、審理瀆職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同時,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其監(jiān)督職能,加強對法院適用緩刑、免刑的監(jiān)督,要加大對職務犯罪案件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力度,將法院認定自首、立功確有錯誤和量刑畸輕的緩刑、免刑案件作為審判監(jiān)督的重點,依法提起撤訴,對隱藏背后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總之,瀆職犯罪輕刑化的遏制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不能單靠某一個機關或者某一項對策就能徹底根除,是整個司法機關的重要任務,更要依賴于整個社會環(huán)境的不斷改善。
1、外來干擾大。
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許多人案發(fā)前擔任著重要職務,他們大多背景深厚、關系網(wǎng)較廣,妨礙司法的能力較強,多具有一定的活動能力,偵查取證難度大,犯罪證據(jù)的固定相對不易,影響了案件的突破,罪行的深挖,使大案成為一般案件,客觀上為緩刑和免刑創(chuàng)造了條件。另外經(jīng)常有部分領導干部以教育挽救干部、維護單位形象、發(fā)展地方經(jīng)濟等理由到檢察機關說情,甚至給檢察機關施以壓力。同樣,法院也面臨許多來自各方面的干擾。
2、立法本身存在缺陷。
一是刑法對瀆職侵權犯罪規(guī)定的法定刑偏低,處罰范圍較窄。二是刑法將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縮小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然后來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有了一些補充,但范圍、內(nèi)涵的界定仍不夠明確。三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悔罪表現(xiàn)”并沒有任何描述性或者列舉性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
3、社會大眾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瀆職犯罪的認識不夠。
由于瀆職侵權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敗”,而且多為過失犯罪,當前社會群眾對反瀆職侵權工作認知度不高,對辦案工作支持不夠;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干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程度還不夠高,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這種輿論方式客觀上縱容了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實際上,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同屬職務犯罪,是權力腐敗的典型表現(xiàn)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與貪污公款和收受賄賂相比一點也不遜色。
4、反瀆部門辦案力量相對薄弱。
長期以來,反瀆職侵權部門在資源配備和人員配置方面一直較為薄弱,反瀆侵權部門在辦案、尤其是辦大要案顯得力不從心。而從其他部門臨時抽調(diào)的參辦人員由于專業(yè)知識不足,也僅能進行一些性工作,無法全面參與案件的辦理。同時,由于瀆職侵權案件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反瀆干警不僅要精通瀆職侵權類的刑事法律知識,對案件涉及的法規(guī)、規(guī)章等也要有充分了解。而瀆職侵權案件犯罪嫌疑人又大多是一些智商較高、社會經(jīng)驗豐富的領導干部,有些本身就是司法人員,對偵查的方法、手段、程序等較為熟悉,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如果偵查措施不適時、不適當,極易給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jù)提供機會,有利于指控被告人的證據(jù)被毀滅或滅失,法官即使判其有罪,當然也不太可能從重量刑。
二、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危害性
1、削弱了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職務犯罪案件過高比例的緩刑和免于刑事處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后果,不僅給群眾的印象是被告人沒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當?shù)膽土P,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案件查處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教育作用。
2、輕刑化給反瀆工作造成負責影響
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難以彰顯維護公平正義、樹立法律權威、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價值和功能。一方面,面對瀆職侵權犯罪如此之輕的刑罰處罰,要讓普通民眾對司法產(chǎn)生認同感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反,對普通刑事案件的嚴厲打擊會在民眾心理上形成一個強烈的參照系,不斷地映射出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之“輕”及其所蘊含的不平等因素。另一方面,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必然誘導其他在職人員形成犯了罪也容易逃避處罰,即使進入司法程序也會被從輕判處的錯誤觀念,強化潛在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減弱其尊法、守法的積極性、主動性。給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工作帶來較大的困難。
3、量刑輕刑化易滋生司法腐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為人被判處刑罰必須做到罪責刑相一致,瀆職犯罪在判處罪責上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易產(chǎn)生司法腐敗,這種腐敗是濫用職權罪導致的司法領域的二次濫用。
4、不利于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在當前瀆職侵權犯罪仍呈高發(fā)態(tài)勢的情況下,大量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會抑制刑罰特殊預防作用的發(fā)揮,使法律對罪犯的威懾力和對犯罪人的感召力大打折扣。輕刑化之下,檢察機關對發(fā)案單位的管理建議、教育訓導缺乏底氣,難以收到預期效果。一些發(fā)案單位領導、犯罪分子甚至認為檢察機關辦錯了案,抵觸各種檢察建議。
三、解決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 進一步完善立法,嚴格適用緩刑、免刑條件
隨著法治建設的日益完善,社會對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嚴重褻瀆職責的瀆職侵權犯罪也越來越難以被容忍。因此通過提高法定刑,可以使人們改變?yōu)^職侵權犯罪是輕罪的觀念,樹立嚴格履行職責、依法行政的權威,提高人們對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視程度。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量刑標準,使之和立案標準相一致。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后果固然多種多樣,但經(jīng)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是最常見的兩種,立法上完全可以將這兩者明確化,明確規(guī)定造成多少數(shù)額的經(jīng)濟損失和多少數(shù)量的人員傷亡對應的量刑標準,再用一個概括性的規(guī)定來涵蓋其他形式的危害后果。當然,在立法上做上述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亟需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刑法中有關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嚴重后果、特別嚴重后果等內(nèi)容予以明確和量化,避免重罪輕判的發(fā)生。
2.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
通過各種渠道積極宣傳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使人們不僅認識到瀆職侵權犯罪不僅破壞了現(xiàn)有的法制環(huán)境,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充分認識到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程度對國家未來的發(fā)展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這種潛在的危害性比其現(xiàn)實危害更具有破壞力。從而使執(zhí)法者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提高瀆職犯罪量刑幅度,因此通過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的宣傳,是防止對瀆職侵權犯罪判決輕刑化,提高瀆職侵權犯罪量刑幅度的有效途徑之一。
3.提升瀆職侵權的辦案水平,強化證據(jù)意識
瀆職侵權犯罪的對象多為高智商和有一定反偵查能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犯罪的手段較為隱秘、狡猾,偵查取證難度也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睓z察機關要通過專題培訓、經(jīng)驗交流多形式多措施提高偵查人員業(yè)務素質(zhì)、偵訊技術。同時充分運用各種技術偵查手段,解決好配套措施,真正把偵查、起訴工作的重點放在實物證據(jù)的收集上來,努力實現(xiàn)從重口供到重證據(jù)的轉(zhuǎn)變,避免證據(jù)收集不扎實、不充分,導致公訴不力現(xiàn)象的發(fā)生。針對證人證言的可變性,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的要求,實行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和詢問重要證人實施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加強對重要證據(jù)的復核和固定。
4.減少辦案阻力,強化法律監(jiān)督
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特殊,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手中握有一定的權力,同時也具有一定的人脈,關系網(wǎng)較深,對他們的調(diào)查本就艱難,何況要處理他們,就更加困難且阻力重重了,行政訴訟案件審判中的“異地管轄”、“提高審級”、“指定管轄”等減少阻力的方法,對檢察、審判機關查處、審理瀆職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同時,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其監(jiān)督職能,加強對法院適用緩刑、免刑的監(jiān)督,要加大對職務犯罪案件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力度,將法院認定自首、立功確有錯誤和量刑畸輕的緩刑、免刑案件作為審判監(jiān)督的重點,依法提起撤訴,對隱藏背后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總之,瀆職犯罪輕刑化的遏制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不能單靠某一個機關或者某一項對策就能徹底根除,是整個司法機關的重要任務,更要依賴于整個社會環(huán)境的不斷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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