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親親相隱制度及其人權保障價值
漢代最早提出“親親相隱”并用以決獄的是董仲舒?!锻ǖ洹肪砹拧抖Y二十九》載有董仲舒《春秋決獄》的一個案例: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yǎng)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罪?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yǎng)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董仲舒在這里顯然是開始將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思想運用到司法實踐當中。
“親親相隱”作為一種司法原則得到普遍采用則是在漢宣帝的時候才開始的,強調“以孝治天下”的漢宣帝在地節(jié)四年(前66年)曾下詔申明: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逼浯笠馐钦f子女幫助父母、妻子幫助丈夫、孫子幫助祖父母掩蓋犯罪事實的,從今以后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父母幫助子女、丈夫幫助妻子、祖父母幫助孫子掩蓋犯罪事實的,一般情況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要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這段話也可以簡單地概括為“親親相隱不為罪”。
這就是通常所說漢代“親親相隱”的司法原則,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從漢代開始,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當中不但鼓勵相隱,而且規(guī)定晚輩告發(fā)長輩,官府還會以“不孝”罪對晚輩處以嚴重的刑罰。
我們認為,“親親相隱”的法律原則順應了人的本能需求,不僅有利于家庭的和諧與整個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而且符合現(xiàn)代法治保護人權的目的。
如所周知,人權的主體是人,人的基本屬性即為人性,衡量人權狀況最根本的標準應該是人性的健康發(fā)展。人性的基本體現(xiàn)之一就是人類是有感情的,是有愛恨的,這種感情首先表現(xiàn)為血緣之愛、親情之愛,這種源自人的天性的感情超過其它各種因為利害關系形成的感情?!坝H親相隱”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體現(xiàn)和滿足了人性的根本需要。另一方面,在人類社會進步到以家庭為基本單位時,“自我”的含義實際上擴大到了家庭,家庭成員構建的生活共同體成為“自我”的延伸。如果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在家庭成員犯罪后不允許親屬之間相互容隱,一味地倡導大義滅親去檢舉、揭發(fā)家庭成員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對人類自我保存本能的否定,對人性的否定。人性不存,何談人權?所以說,“親親相隱”制度體現(xiàn)了中國古人樸素的人權意識。
即使從現(xiàn)代人權的視角來考察漢代的“親親相隱”制度,我們也會發(fā)現(xiàn)在“親親相隱”制度之下,家庭成員之間的隱私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有限沉默權以及證人拒絕作證權等一系列西方所標榜的現(xiàn)代人權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漢代法律關于親屬之間容隱的規(guī)定所體現(xiàn)的人權保障比現(xiàn)代西方所宣揚的人權更具理性,規(guī)定的內容更為廣泛?!坝H親相隱”的制度設計不僅體現(xiàn)了人性之本能,而且蘊含著倫理道德觀念,與人道主義精神不謀而合,這些也與當代人權保障有異曲同工之妙!合理繼承和弘揚儒家親親相隱的思想,從漢代有關“親親相隱”制度當中吸取可以為我所用的資源,對于構建我國保障人權的刑事法律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親親相隱”制度并非中國古代所獨有,綜觀世界各國之刑法,法律上規(guī)定近親屬有“容隱”特權的比比皆是。如《美國聯(lián)邦證據規(guī)則》規(guī)定,公民“有不做對配偶不利的證言的特權”;日本有關法律當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并將范圍擴展到了“曾經的配偶”(前夫、前妻);德國甚至將夫妻間的免證特權推廣到了訂婚人之間。無論是漢代的“親親相隱”原則,還是現(xiàn)代世界許多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親屬“免證”,這些規(guī)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人類最天然的血緣親情,封堵了家庭成員之間相互背叛的通道,維護了人類自然的親情關系和倫理基礎,這是對人性和人權的真正尊重!
令人欣喜的是,漢代“親親相隱”原則當中所蘊含的重要的人權保障價值在我國當今的立法實踐當中已經開始得到體現(xiàn),近日正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當中,規(guī)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刑事訴訟法這一內容的修正,不僅符合當今世界人權保障之潮流,更是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繼承和發(fā)展。這也說明,漢代確立的“親親相隱”制度在當今中國依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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