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房二賣”的刑法適用問題
房子在中國人的生活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一項價值不菲的財產,更是“家”這一概念的物質載體。正是購房者的高漲熱情,給一些不法分子創(chuàng)造了可乘之機,他們?yōu)榱酥\取非法利益“一房二賣”,導致購房者“錢房兩空”。在司法實務中,這種行為多被評價為民事違約行為,購房者可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在一些情況下,“一房二賣”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賣房者在購房者已經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下,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產權手續(xù),進而再次出賣給第三人,就可能涉嫌盜竊罪。但對于房屋這類不動產是否可納入盜竊罪的對象,司法理論界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動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原因在于刑法上對“財物”的規(guī)定并未限制動產或不動產,盜竊罪屬于財產犯罪的一種自然不應將不動產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因為不動產基于其物理屬性不具有轉移占有的可能性,這與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相違背。這兩種觀點各有合理之處,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一、盜竊不動產并不違背刑法解釋規(guī)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將盜竊罪的罪狀規(guī)定為“盜竊公私財物”,并未對財物的范圍作出特別限制,因此,從文義解釋上難以得出不動產不屬于盜竊罪對象的結論。同時,
刑法總則亦明確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等納入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從體系解釋的角度看,刑法本身也從未明確將房屋等不動產排除在盜竊對象之外。所以,應當認為盜竊不動產在刑法解釋上不存在障礙。
二、將不動產納入盜竊罪對象遵循了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
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指的是在對某一行為作出法律評價時,不能產生不同法律規(guī)范相互矛盾的情況。換言之,在處理“一房二賣”問題上,不論是適用民法規(guī)則還是刑法規(guī)則,應得到統(tǒng)一相適應的結論?!睹穹ǖ洹访鞔_規(guī)定了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這意味二者作為地位同等的權利受到民法保護。如果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當行為人以秘密竊取手段獲取他人不動產時,被害人就無法通過刑事手段獲得救濟,而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但這一訴求并不一定能得到民法的保護,因為善意第三人可以對抗所有權人。如果行為人在竊取不動產后將之以正常市場對價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行為人就無法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這就導致行為人在權利受損時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顯然違背了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因此只有認可盜竊不動產的存在,才能在民法失去作用的時候動用刑事手段挽回被害人損失,這也是刑法的應有之義。
三、不動產物權可作為財產性利益發(fā)生轉移占有
由于客觀物理規(guī)律以及行為人趨利避害本能的影響,盜竊不動產顯然存在更高的難度與更大的風險,這也是盜竊罪的對象多為實體財物,尤其是動產的原因所在,但并不能以此否認盜竊不動產的可能性。由于不動產采取登記生效主義,這就意味著不動產的轉移占有不能依靠實際占有,而只能通過變更登記完成。由于盜竊罪的對象既包括財產,也包括財產性利益,因此盜竊不動產實際上是盜竊附著于不動產上的不動產物權這一財產性利益,只要行為人進行了不動產變更登記,即可建立對不動產新的占有,實現(xiàn)不動產的占有轉移,這一行為顯然具備現(xiàn)實的可操作性。
四、不動產登記公示制度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成立
按照刑法通說的觀點,我國不承認“公開盜竊“的存在,成立盜竊罪必須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因此,反對將不動產納入盜竊罪對象的理由之一就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必須采用登記公示制度,僅僅實際占有并不建立法律上的權利,而登記公示顯然與秘密竊取相違背。筆者認為,這一理解有失偏頗。其一,秘密竊取是對于被害人而言的,而非第三人。只要被害人在盜竊過程中未發(fā)覺盜竊行為,行為人即可成立盜竊罪,第三人是否明知在所不問。正如行為人在公交車上盜竊,除了被害人之外,其他乘客均明知盜竊行為的發(fā)生,此時行為人成立盜竊罪毫無疑義。而不動產登記公示制度顯然面對的并不只是當事人,而是社會公眾。只要行為人使用非法獲取的房屋產權手續(xù)前往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時,被害人并不知情,盡管這一轉移占有過程是公開進行的,就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成立;其二,秘密性體現(xiàn)在行為之時,而非行為之后。不動產登記公示制度的本意就是在不動產物權設立或變更之后,向社會公眾公開權利歸屬,因此它的公開性發(fā)生在行為之后。如果被害人在行為之時未發(fā)覺盜竊行為,直到公示后才發(fā)覺,當然也不影響行為之時的秘密性,符合秘密竊取的原意。
綜上,行為人使用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產權手續(xù),在被害人未發(fā)覺的情況下進行變更登記,進而再次出售的“一房二賣”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其犯罪數(shù)額較之于一般的盜竊罪更為巨大,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嚴厲打擊。這不僅體現(xiàn)了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更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生動體現(xiàn)。
文章來源: 《河南經濟報》 http://www.12-baidu.cn/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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