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的障礙分析——改革與戰(zhàn)略
作者:李愛玲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3-14人氣:1377
(一)政策法律規(guī)范運作失范,土地流轉的利益主體被虛化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但現行法律體系中對“農民集體”這一民事主體表述不清,其表現形式有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和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三種。這種多元化、多層次、分散性的所有權主體,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其結果必然是侵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情時有發(fā)生,使“農民集體”失去對土地的自決權。不少地方政府由于定位不準確,不依照自愿原則也不遵循市場規(guī)則,強制性地搞土地流轉,代替農民成為直接的土地流轉主體。有些地方將土地流轉作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侵犯農民土地流轉利益。由于地方政府的越位,農民在土地流轉中失去了話語權。
(二)土地流轉的市場需求量小,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內生動力不足
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市場需求是其流轉的源泉和動力,但當前農業(yè)尤其是種植業(yè)的整體收益水平低,農業(yè)生產投入大、見效慢、生產周期長,受雨水、溫度、風沙等自然環(huán)境的影響,又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使農民不愿將較多的土地集中到自己手中進行耕作。同時,作為進行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重要載體的龍頭企業(yè),規(guī)模普遍偏小,既沒有能力對土地進行集中,也不能完全消化種植大戶提供的產品,而且有的企業(yè)缺少技術人員,管理不規(guī)范,合同履約率低,不僅沒有增加農民收入,而且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另外,隨著市場競爭激烈,農民非農就業(yè)難度增加,相當多的農民不愿意輕易放棄土地使用權。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落后,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外部環(huán)境不完善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形成,使得土地承載著一部分社會保障和就業(yè)功能,放棄土地就失去了安全感,使農民將土地視為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線”,不會也不敢輕易交出土地,土地難以按照市場經濟規(guī)則流動。同時,進城務工農民由于被排除在城市社會保障之外,深受“土地是養(yǎng)老保障”這一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只要土地流轉的費用(租金)低于他們的預期,他們寧愿撂荒也不愿意轉出承包地??梢?,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土的安全感和適應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村土地市場發(fā)育的進程也將嚴重受阻。
(四)缺乏中介組織和信息溝通平臺,土地流轉的市場體系不健全
中介服務組織在土地流轉的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之間起媒介和橋梁作用,因此,完善中介服務組織是土地流轉市場化的關鍵。目前,我國農村尚未形成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土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主要依靠農戶自發(fā)進行和政府推動。雖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但總體上仍不能適應需要,缺少一個由下至上、網絡化、多功能的中介服務體系,土地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由于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欠完善,土地供求信息流動受阻,信息輻射面狹小,嚴重影響了土地流轉的范圍、程度、規(guī)模和效益,增加了土地流轉的成本。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但現行法律體系中對“農民集體”這一民事主體表述不清,其表現形式有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和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三種。這種多元化、多層次、分散性的所有權主體,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其結果必然是侵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情時有發(fā)生,使“農民集體”失去對土地的自決權。不少地方政府由于定位不準確,不依照自愿原則也不遵循市場規(guī)則,強制性地搞土地流轉,代替農民成為直接的土地流轉主體。有些地方將土地流轉作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侵犯農民土地流轉利益。由于地方政府的越位,農民在土地流轉中失去了話語權。
(二)土地流轉的市場需求量小,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內生動力不足
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市場需求是其流轉的源泉和動力,但當前農業(yè)尤其是種植業(yè)的整體收益水平低,農業(yè)生產投入大、見效慢、生產周期長,受雨水、溫度、風沙等自然環(huán)境的影響,又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使農民不愿將較多的土地集中到自己手中進行耕作。同時,作為進行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重要載體的龍頭企業(yè),規(guī)模普遍偏小,既沒有能力對土地進行集中,也不能完全消化種植大戶提供的產品,而且有的企業(yè)缺少技術人員,管理不規(guī)范,合同履約率低,不僅沒有增加農民收入,而且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另外,隨著市場競爭激烈,農民非農就業(yè)難度增加,相當多的農民不愿意輕易放棄土地使用權。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落后,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外部環(huán)境不完善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形成,使得土地承載著一部分社會保障和就業(yè)功能,放棄土地就失去了安全感,使農民將土地視為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線”,不會也不敢輕易交出土地,土地難以按照市場經濟規(guī)則流動。同時,進城務工農民由于被排除在城市社會保障之外,深受“土地是養(yǎng)老保障”這一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只要土地流轉的費用(租金)低于他們的預期,他們寧愿撂荒也不愿意轉出承包地??梢?,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土的安全感和適應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村土地市場發(fā)育的進程也將嚴重受阻。
(四)缺乏中介組織和信息溝通平臺,土地流轉的市場體系不健全
中介服務組織在土地流轉的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之間起媒介和橋梁作用,因此,完善中介服務組織是土地流轉市場化的關鍵。目前,我國農村尚未形成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土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主要依靠農戶自發(fā)進行和政府推動。雖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但總體上仍不能適應需要,缺少一個由下至上、網絡化、多功能的中介服務體系,土地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由于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欠完善,土地供求信息流動受阻,信息輻射面狹小,嚴重影響了土地流轉的范圍、程度、規(guī)模和效益,增加了土地流轉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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