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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入罪對基層公安機關提出的新要求

作者:田煒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10-09人氣:904
近年來,隨著普法教育的不斷深入,農民工的整體法律素質有所提高,但是調查表明不論是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還是欠發(fā)達地區(qū),農民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水平仍比較低,而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超越法律的行為。在合法權益被侵害后,農民工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中擇其一為止:一種是忍氣吞聲,任人欺凌;另一種是報復社會,不計后果。法律知識的匱乏,使得農民工被侵權時,不知道應當如何行使權利,如何申請法律救濟;而不恰當的自助行為,很容易造成侵權行為,甚至觸犯刑律,使其行為走向法律保護的反面。農民工法律素質的體現(xiàn)可以表現(xiàn)為維權的主觀能動性和守法的自身約束性。農民工的法律素質現(xiàn)狀不容樂觀,處于一個普遍低下的水平。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歷史任務,法制宣傳教育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必定為我國的社會發(fā)展和文明進步做出積極的貢獻。深入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法律意識,自覺運用法律規(guī)范,在社會上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良好社會秩序。
公安宣傳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安機關向外界傳遞信息的重要途徑,是與外界進行溝通的橋梁紐帶。各級公安機關應根據自身職能,結合自身特點,聯(lián)合當地傳統(tǒng)媒體、網絡媒體等工具,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注重提高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結合“惡意欠薪”罪的構成,制定針對農民工的專題宣傳計劃。準確把握農民工的普法需求,將普法課堂延伸至建筑工地、集宿區(qū)等務工人員密集地區(qū),在運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傳統(tǒng)媒體的同時,結合網絡、微博、樓宇廣告、網上公安機關等新型媒體手段,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語言廣泛深入地開展專題宣傳活動,使農民工充分了解和熟悉《刑法》所規(guī)定的“惡意欠薪”罪的組成,增強他們通過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法制宣傳的形式,也不應拘泥于傳統(tǒng)方式,而應充分利用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的宣傳手段,可以印制宣傳小冊子,免費發(fā)放進行宣傳;可以利用手機短信平臺發(fā)送溫馨提醒的形式開展宣傳;可以通過播放法制宣傳片進行廣泛的宣傳;可以以主題實踐活動助推宣傳;可以制作FLASH影片,通過網絡傳播宣傳;也可以文化娛樂方式進行宣傳。
二、深入研究法律條文,吃透立法精神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是關于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條文共分為三款。第一款是關于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本款規(guī)定了此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主觀方面是直接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以各種手段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該款也規(guī)定了必須同時具備“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兩個條件才構成犯罪,僅符合一個條件的不構成本罪。第二款是關于單位犯本罪的處罰規(guī)定。第三款規(guī)定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件。
只有深刻地領會了法律條文的精神,才能確保適用法律的正確性與合法性。公安機關作為法律的實踐者,更應當成為法律學習的先行者,認真研習法律,吃透法律條文,深層次地發(fā)掘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受理勞動者關于被拖欠報酬的報案后,公安機關應及時開展相應的調查取證工作,審查用人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調查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對于確實構成犯罪行為的,應及時進行立案查處,并對欠薪行為人開展相應的偵查工作,對其資產進行必要的凍結,對其人身進行必要的限制;對于不符合犯罪要件的,在向報案人開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同時,積極向報案人進行解釋工作,并主動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開展調解工作,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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