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完善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恤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nbsp;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即指在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前提下,在離婚時,因撫恤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立法者的初衷是通過該規(guī)定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并進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但在實際生活中,這一制度所能發(fā)揮的作用卻十分有限,無法實現(xiàn)制定時想要實現(xiàn)的效能,造成立法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一、我國實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1、確認家務勞動具有價值的實際需要。由于我國傳統(tǒng)上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即使是在法律上已經明確規(guī)定男女法律地位平等地位的今天,我國的男女平等程度在世界上仍處于較落后的位置。而由于歷史文化傳統(tǒng)及男女生理特點的不同,即使是在城市中也有大量女性主要從事家務勞動,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義務,甚至辭職擔任全職家庭主婦的情況仍然存在。而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qū),一方外出務工賺錢,另一方照顧老人、孩子從事家務勞動的情況則更為普遍。對于一方的家務勞動付出完全無視,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予以考慮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2、保障婦女權益的需要。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照顧女方及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但實際上并沒有具體的保護性規(guī)范,這實際上容易使對婦女的保護淪為一種口號,形同空文。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擴大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有人說這一舉措可以防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情況,但這不是忽視家庭付出,忽視女性合法權益保護的理由。財產法的相關規(guī)則,如投資者所有權及收益權也不應完全適用于具有深厚的倫理性的婚姻關系中。對于承擔家務的女性來說,她們付出的不僅僅是從事家務勞動當時的時間、精力,更多付出的是她們的自身發(fā)展和提高的機會?;橐鲈斐膳詢r值的貶值和男性綜合實力的增值,突出的表現(xiàn)在人力資本和知識產權收益的分配上。男性獲得人力資本收益和將至的知識產權收益,在無其他可分配財產的情況下,進行家務勞動的女性將一無所得,一旦離婚,遠離社會、沒有工作的女性可能陷入十分艱難的狀態(tài)。
二、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存在設計缺陷
1、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前提過窄
我國婚姻法將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作為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前提。即只有在夫妻采用約定財產制的前提下,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為家庭付出較多,在離婚時一方才可以向對方請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從我國歷史文化傳統(tǒng)和當前的社會現(xiàn)實背景下,只有很少的家庭選擇分別財產制。大多數(shù)夫妻延續(xù)傳統(tǒng)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按照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這個前提規(guī)定,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采用分別財產制,或約定內容為婚后財產所得部分共同所有,依照我國婚姻法的這項過窄的前提規(guī)定,就不能提出經濟補償?shù)恼埱蟆?/p>
2、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請求時間規(guī)定過于死板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起經濟補償請求權的時間只能是離婚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或夫妻離婚后均不能提出。現(xiàn)實生活中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老人、孩子、對方付出很多,但由于種種原因在離婚時沒有向對方提出補償請求,此后另一方就不再承擔經濟補償?shù)南嚓P義務,付出較多一方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因而終止。這對保護付出較多一方的合法權益十分不利。
3、我國離婚經濟補償數(shù)額的確定缺乏適用依據
我國婚姻法僅在第40條就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沒有確定離婚時經濟補償?shù)臄?shù)額的依據和方法,造成該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在現(xiàn)實生活中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往往由于對家務勞動的價值欠缺確定標準而無所適從。
三、完善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有人認為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使用不多,不如廢止,而代之以我國婚姻法原有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不同于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兩者的目的和意義都不同。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以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由有能力的一方給予對方幫助,這僅僅是一種道義上責任。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則體現(xiàn)的是對家庭中付出較多的一方的利益的保護,是體現(xiàn)的社會公平正義。鑒于我國婚姻法對家務勞動價值確定和婦女權益保障的不足,筆者認為,現(xiàn)階段應對我國現(xiàn)有的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進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1、擴大離婚經濟補償?shù)倪m用前提。我國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規(guī)定了適用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必要前提是夫妻分別財產制,這導致在我國大量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沒有適用的根基,應將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擴充到所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下,既可以適用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又應適用于夫妻法定財產制,從而真正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
2、應變更離婚經濟補償?shù)奶岢鰰r間規(guī)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多付出勞動的一方只能離婚時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及離婚后不能請求補償。筆者認為應在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提起時間設計上,應給予更大的寬泛性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可依次規(guī)定要求對其在家庭中的付出給予補償。對于因種種原因在離婚時未提出補償?shù)脑诩彝ブ懈冻鲚^多的一方,應給予其一個請求權的行使期限。參照我國婚姻法和其他國家民事立法的規(guī)定,規(guī)定一年到兩年作為請求權行使的期間較為合適。
3、應明確規(guī)范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數(shù)額的確定依據
筆者認為應明確規(guī)定夫妻經濟補償?shù)慕痤~首先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結合以下因素加以確定:
1.從事家務勞動一方付出的多少。這一因素可以通過該方的投入時間、強度等加以確定,可參照市場價格來計算。還應充分考慮因贍養(yǎng)老人、養(yǎng)育子女、扶助另一方的一方因辭去工作、遠離社會,而失去的發(fā)展機會和預期收益。
2.另一方因此獲得的利益。該利益應包括已經取得的有形財產,還應包含預期的、無形的可期待利益。如因一方付出,另一方所獲取的人力資本,包括執(zhí)照、學歷文憑、尚未確定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甚至應包含個人發(fā)展前景等模糊因素。
3.結合婚姻關系持續(xù)時間確定補償數(shù)額。婚姻關系持續(xù)時間的長度是確定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因素,也是確定夫妻一方是否存在付出較多的重要因素。如夫妻關系持續(xù)時間較短,給予一方較多補償顯失公平,但如一方付出較多,另一方收益較大,也可以考慮較多補償。
4.結合當?shù)氐纳钏胶图彝ソ洕闆r酌情確定。各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經濟補償能力也存在很大差異,每個家庭的財產狀況也存在很大差異,不能脫離實際情況就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或給予經濟補償,那將造成新的不公。因此,應充分結合實際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和數(shù)額。
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立法者的初衷是符合婚姻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基本法的倫理性特定的,但制度規(guī)定的缺陷苑囿了其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對于其不足之處不是應全盤推翻和否定該制度的合理性,而是應理性的加以完善,從而保護婚姻中付出較多一方的利益,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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