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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的合理邊界——中南大學學報

作者:王飛躍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9-23人氣:982
 在判斷是否虛假訴訟的時候,還應當結合國情考慮公共政策等因素綜合進行。
(一) 英美侵權法規(guī)制虛假訴訟的權利(力)均衡
英美侵權法中規(guī)制虛假訴訟的法律制度是在充分考慮公共政策因素的基礎上,為保障便捷尋求司法救濟的自由與不被無端訴訟困擾的自由(freedom from the burdens of unjustifiable legal action),以及便捷尋求司法救濟的自由與防止報復性訴訟妨礙公民行使向政府請愿權(right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redress of grievances)之間的均衡而產生的。⑥
便捷尋求司法救濟的自由是美國司法體系的核心。不被無端訴訟困擾的自由已在制定法中得以明確并在普通法中得以確認。為使該兩種自由能夠和諧共存,必須保持一定的平衡:一方面,無由之訴和不當之訴被公認為是過度訴訟因而加重了法院負擔;另一方面,任何對便捷尋求司法救濟自由的限制應當避免對追求正義的當事人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為保持前述兩種自由的平衡,普通法中首先產生了兩種制度:第一,惡意訴訟的受害人可以通過對提起無由之訴的責任者追究侵權責任的方式尋求救濟。第二,鑒于惡意訴訟僅能規(guī)制無由之訴的弊端,濫用程序制度應運而生。濫用程序的受害人可以他人濫用程序為由追究其侵權責任的方式尋求救濟。
惡意訴訟與濫用程序的規(guī)定,保證了不被無端訴訟困擾的自由,成為保持便捷尋求司法救濟的自由與不被無端訴訟困擾的自由兩者均衡法律制度的一半,另一半則由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來擔當。
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是為了保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向政府請愿權而設立的,這一規(guī)則經由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得以產生并得到完善。最高法院認識到報復性訴訟、反訴必將嚴重限制、妨礙公民通過請愿、游說等方式影響政府的權利,因此,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確立:只要屬于行使向政府請愿的權利,就享有不受民事追究的豁免權。因而Noerr- Pennington規(guī)則能夠有效防止以訴訟方式侵害向政府請愿權的現(xiàn)象發(fā)生。但是,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有一個重要例外——“虛假訴訟”(sham exception)例外,如果訴訟只是試圖影響與起訴者存在競爭關系的對象的幌子, 也即對于缺乏合理根據(jù)而以追求不當目的的訴訟不適用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 在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在POME(Protect Our Mountain Environment, Inc. V. District Court)案中,虛假訴訟例外中的虛假訴訟(sham lawsuit)有三個要件:第一,沒有事實或者法律根據(jù);第二,提起訴訟的目的在于騷擾、報復對方或者追求其他不當目的;第三,可能影響到被起訴者法律權利的行使。
虛假訴訟中的權利(力)均衡還影響到虛假訴訟具體類型的成立要件之中。如關于惡意訴訟應否有“特殊損害”(special injury)的要求,美國法院有兩種意見和作法:少數(shù)法院要求惡意訴訟的成立必須造成了特殊損害,而多數(shù)法院則認為惡意訴訟不要求有特殊損害。公共政策的考慮是影響法院是否要求惡意訴訟具有“特殊損害”要件的重要因素。少數(shù)法院要求這一要件,首先是基于保障便捷尋求司法救濟自由的需要,這些司法區(qū)域的法院擔心,可能遭受反訴會使得一些原本有正當理由的人選擇放棄。其次,如果律師出于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致其自身因為涉嫌惡意訴訟而招致承擔責任的風險的話,律師就可能拒絕擔任疑難案件的代理人,從而當事人便捷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將受到極大限制。再次,反訴的提起可能導致訴訟無休無止,特殊損害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無窮無盡的訴訟,否則,訴訟不僅不能終結糾紛,相反還會引發(fā)糾紛。最后,少數(shù)法院之所以要求有特殊損害,是因為他們認為所有費用由原告承擔就已經足夠賠償被告的損失了,因而不應支持被告針對無由之訴再提起其他賠償。
反對將特殊損害作為惡意訴訟要件的法院認為,支持特殊損害作為惡意訴訟要件的少數(shù)法院對于公共政策的考慮沒有任何意義,《侵權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of Torts)也未采納少數(shù)法院關于公共政策的理由及特殊損害要求的意見。支持《侵權法重述》規(guī)則的學者認為,法院應當為具有正當訴求的當事人提起訴訟提供便利,但也應當防止不當訴訟的發(fā)生并對牽涉此類訴訟的受害人予以賠償。由于原告應當承擔證明惡意訴訟要件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的分配就足夠防止不加區(qū)別的、無休無止的訴訟的發(fā)生,因而再要求有特殊損害就完全沒有必要。對于少數(shù)法院要求有特殊損害的理由,多數(shù)法院也一一予以反駁:首先,不存在保障便捷尋求司法救濟自由的需要,因為支持特殊損害的少數(shù)法院沒有給惡意訴訟受害人尋求救濟的任何機會;其次,反訴也不會出現(xiàn)導致原本有正當理由的人選擇放棄,因為這一觀點并沒有實證資料支撐;最后,針對“所有費用由原告承擔就已經足夠賠償被告的損失了”這一觀點,多數(shù)法院認為,訴訟費用僅為因訴訟導致的花費和損害的一小部分。并且對訴訟費用予以規(guī)定的法律并未就惡意訴訟與惡意訴訟以外的正當訴訟進行區(qū)分,如果均只判令他們承擔訴訟費用,則惡意訴訟與正當訴訟的敗訴方承擔完全相同的責任,這顯然不妥。并且,如果要求有特殊損害,就等同于給予了提起惡意訴訟者特定保護,這顯然有可能鼓勵他人提起惡意訴訟的嫌疑。
因此,多數(shù)法院認為,如果實際損害超過了訴訟費用,其他損害如減少的收入、因應訴而發(fā)生的正當?shù)穆蓭熧M用、名譽權損害、心理傷害、其他相應的損害都應當予以賠償,如果存在現(xiàn)實的惡意的話,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二) 我國規(guī)制虛假訴訟的限制
英美國家規(guī)制虛假訴訟時對于公共政策的充分考慮可為我國所借鑒。在界定虛假訴訟時,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實現(xiàn)相應權力與權利的均衡;此外,在界定虛假訴訟時,還應當結合我國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中已有的法律規(guī)定與法律制度,一方面使有關虛假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體系化,另一方面應避免虛假訴訟概念的邊界過度擴張,避免將一些與虛假訴訟有著本質區(qū)別的行為納入虛假訴訟的范圍。
1. 權力(利)均衡的要求
虛假訴訟這一問題的產生,自是基于我國虛假訴訟案件目前呈高發(fā)、蔓延之勢。但在規(guī)制虛假訴訟時,必然要結合我國的訴訟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養(yǎng),并應當同時充分保障公民正當?shù)膶で蠓删葷臋嗬?,以避免虛假訴訟的規(guī)制對公民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產生寒蟬效應。
我國古代長期存在“懼訟”“厭訟”的心理,認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都是不光彩、不道德的。安徽黔縣南屏葉氏《祖訓家風》專門對后人提出“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筆、出入公門為恥,非公事不見官長”的要求,[15]足以體現(xiàn)此種心理在我國傳統(tǒng)訴訟文化中的深入骨髓。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文化的進化以及普法的推動,廣大民眾對于訴訟的態(tài)度有所改變,但從這幾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情況來看,案件數(shù)量處于波動狀態(tài), 傳統(tǒng)訴訟文化的影響仍不可忽視。
為避免虛假訴訟的規(guī)制對公民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產生寒蟬效應,結合我國現(xiàn)實國情、法律規(guī)定以及借鑒英美國家的相應制度,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設置三種抗辯制度加以防范:其一是訴訟目的抗辯制度,其二是專業(yè)咨詢抗辯與執(zhí)業(yè)義務抗辯制度,其三是簡易程序抗辯制度。也即在涉嫌虛假訴訟的情形下,涉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相應抗辯理由來否定虛假訴訟的存在。
第一,訴訟目的抗辯。在英美國家,如果當事人是因為存在合理確信(good faith)而提起訴訟的,也即當事人確實是為了尋求正義且基于其掌握的相應事實和法律而提起訴訟,則其提起的訴訟不應當認定為惡意訴訟或者濫用程序。對于當事人是否具有合理確信,可以結合主觀方面(起訴者的確信,what the prosecutor actually believed )與客觀方面(起訴者確信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that belief)兩個方面予以判斷。 在進行合理確信的判斷時,一般采用Dixon J審查方式(Test of Dixon J),該審查方法包括如下要素:其一,起訴者必須相信被告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其二,起訴者的這一判斷必須建立在其掌握的被告負有責任的情況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基于相信或者猜測;其三,起訴者所掌握的情況不論是其自身獲得的還是他人告知的,其必須相信是真實的;其四,起訴者認為其掌握的情況是真實的,必須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之上;其五,起訴者認為其掌握的情況是真實的判斷,應當以是否符合一個常人所具有的謹慎與理性加以確定。 對于英美國家的這一抗辯理由,我國可以借鑒。
第二,專業(yè)咨詢抗辯與執(zhí)業(yè)義務抗辯。在英美國家,就起訴者而言,如果其就訴訟有關事項已經咨詢了律師并獲得了律師的認同,則其可以這一事實就惡意訴訟或者濫用程序進行抗辯。但下列兩種情形下,其抗辯不能成立:其一,未全面介紹案情、信息披露不當?shù)?;其二,訴訟的啟動有違正義的。在原告主動撤訴的情形下,可推定為其起訴缺乏適當理由。⑧就作為代理人的律師而言,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職業(yè)使得其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必然要擔負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義務。因此,律師在了解案情并進行必要的調查后,出于維權信念可憑執(zhí)業(yè)義務進行抗辯。但是,如果存在“一個理性的律師不會認為當事人的訴求是站得住腳的或者未對事實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對法律進行必要的分析”的情形,⑧則可以認定律師代理的訴訟缺乏適當理由。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就是否存在適當理由的問題難以判斷,法院往往會認為律師代理的訴訟有適當理由。⑧我國同樣可以借鑒英美國家的這一抗辯理由。
第三,簡易程序抗辯。我國的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均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作了規(guī)定。依據(jù)我國《民訴法》第15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的規(guī)定,只有對雙方當事人就事實的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證據(jù)、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的案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7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9條第(三)、(五)項的規(guī)定,對自訴案件中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事實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不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號)第1條第1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中事實簡單或者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仲裁中適用簡易程序,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一般要求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64條。因此,在訴訟、仲裁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下,由于雙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的認識基本一致,不可能成立惡意訴訟類型的虛假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提起了惡意訴訟,被指控的一方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抗辯。不過在雙方當事人串通或者濫用程序的情形下,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抗辯。
2. 過度擴張的避免
在界定虛假訴訟時,還應當考慮現(xiàn)有法律中有哪些規(guī)定已經就與虛假訴訟有關的情形進行了規(guī)制, 以避免虛假訴訟的邊界過度擴張,以避免模糊虛假訴訟本質特征的弊端。
目前我國有關訴訟欺詐的研究中,不少觀點主張:為規(guī)制虛假訴訟,立法上應擴大現(xiàn)有偽證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適用訴訟領域和犯罪主體范圍,合并罪名為偽證罪、偽造證據(jù)罪。[1?4, 6, 7]有些虛假訴訟行為必定涉及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等行為,因而必然存在規(guī)制虛假訴訟(當然這應當以有專門規(guī)制虛假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為前提)與規(guī)制與證據(jù)有關的違法行為的競合,但在界定虛假訴訟時應當注意:有些虛假訴訟行為是不需要偽造證據(jù)的,如濫用程序;并且在有些案件中,雖然存在偽造證據(jù)或者妨害作證的行為,但當事人并沒有虛構事實或者虛構法律關系。筆者認為,在沒有虛構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單純的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等涉及證據(jù)的違法行為, 不宜納入虛假訴訟的范圍。 其理由在于:其一,如果訴訟所依賴的事實或者法律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單純涉及證據(jù)的不法行為就不能否定訴訟所依賴事實的客觀性,如果因為涉及證據(jù)的不法行為而將有客觀事實的訴訟作為虛假訴訟(當然,如果屬于濫用程序則另當別論),顯然不妥;其二,濫用程序不存在偽造法律事實與法律關系,因而一般無需偽造證據(jù)或者妨害作證,將單純的涉及證據(jù)的違法行為納入虛假訴訟的范圍,很難抽象出單純的涉及證據(jù)的違法行為與濫用程序行為之間的共性,從而模糊了虛假訴訟的本質特征。
綜上,虛假訴訟可能是一方當事人單獨提起的,也可能是雙方當事人串通提起的,還有可能是在裁判機構工作人員的參與下共同制造的。如果行為人基于不法目的提起前述各種類型的訴訟而又缺乏適當?shù)目罐q事由,則成立虛假訴訟。因此,虛假訴訟是指基于不法目的提起或者共同制造訴訟的行為。
注釋:
① 我國目前的相關研究中分別使用了訴訟欺詐、訴訟詐騙、惡意訴訟、濫用程序、虛假訴訟等不同概念,本文認為應當以虛假訴訟這一概念統(tǒng)領前述其他概念。為行文方便,在概括性敘述中均使用虛假訴訟一詞。在虛假訴訟中,“訴訟”的含義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即不僅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執(zhí)行程序、仲裁程序,還應當包括行政處罰等準司法行政程序。在美國,一般認為在行政訴訟以及準司法行政程序(quasi-judicial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中均存在惡意訴訟與濫用程序的行為。
② 如關于訴訟欺詐取財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國就有訴訟欺詐根本不能成立因而無罪、訴訟欺詐構成詐騙罪、應新設訴訟詐騙罪、應修改完善我國刑法中的偽證罪、以及訴訟欺詐取財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各種觀點。司法實踐中,訴訟欺詐騙取財物行為的定性非?;靵y,情節(jié)基本相同的不同案件,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有著天壤之別,有的以詐騙罪判處重刑,有的判決無罪。分別參見李林:《“訴訟詐騙”定性研究——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為視角》,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郭理蓉:《談“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兼論我國刑法中偽證罪的完善》,載《法制日報》2003年10月9日;吳玉萍:《訴訟欺詐行為定性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4期;張明楷:《論三角詐騙》,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王永亮等:《情節(jié)嚴重的訴訟欺詐行為能否認定為詐騙罪》,載《中國審判新聞月刊》2008年第12期。
③ 該觀點認為虛假(惡意)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本沒有正當?shù)睦碛珊透鶕?jù),而采用虛構訴訟主體、法律事實,或者隱瞞證據(jù)、偽造證據(jù)等手段,提起并參加民事訴訟,致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以達到損害其他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這一界定類似于英美國家中的惡意訴訟。參見柴春元、劉金林:《規(guī)制惡意民事訴訟 凈化私權行使空間——“虛假(惡意)民事訴訟”研討會綜述》,載《人民檢察》2004年第1期。
④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浙高法〔2008〕362號)將虛假訴訟界定為: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zhí)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zhí)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⑤ 這一觀點顯然有別于前一種理解,因為這一界定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刑法學界討論的訴訟欺詐問題,還包括謀取其他利益(包括侵害案外人權利和利益及規(guī)避法律謀求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行為),因而此處的訴訟欺詐顯然不等同于一般刑法著述中的訴訟欺詐。
⑥ 在美國,對虛假訴訟的法律制裁包括侵權法制裁、程序性制裁(procedural sanction)和刑事法制裁三個層次。See Timothy P. Getzoff, Comment: Dazed and Confused in Colorado: The Relationship among Malicious Prosecution, Abuse of Process and the Noerr-Pennington Doctrine, 67U. CoLo. L. Rev. 675(1996).
⑦ 對probable cause,我國有不同的翻譯:有的翻譯為“可能性理由、蓋然性理由”,參見何家弘編:《法律英語》(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頁;有的翻譯為可能的理由,參見余叔通、文嘉主編:《新漢英法學詞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頁。結合惡意訴訟的特定語境,筆者認為譯為“適當理由”為宜。
⑧ See Mary Jane Yardley, Malicious Prosecution: A Physician’s Need For Reassessment, 60 Chi.-Kent L. Rev. 317(1984).Also see Jacques L. Schillaci, Note & Comment: Unexamined Premises: Toward Doctrinal Puruty in §1983 Malicious Prosecution Doctrine, 97 Nw. U. L. Rev. 439(2002).
⑨ 需要說明的是,英美侵權法中的惡意訴訟,只有在提起惡意訴訟侵權之訴時才予以討論。舉例說明,甲對乙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甲敗訴。隨后,乙以甲惡意訴訟為由向法院起訴甲。在甲訴乙的訴訟中,法院是不考慮惡意訴訟的;只有在甲訴乙的案件終結且乙勝訴后,乙以甲惡意訴訟為由另行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時,法院才審查甲的訴訟行為是否為惡意訴訟。因此,此處及后文的原告是指提起惡意訴訟侵權之訴的人,也即前一惡意訴訟的被告。
⑩ 如有觀點認為我國應增設欺詐訴訟罪:“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證據(jù),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取得其他非法利益,非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非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胺盖翱钪铮欠ㄋ脭?shù)額特別巨大的,根據(jù)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定罪處罰?!?
應當注意,并非所有的虛假訴訟必然妨害司法機關的正?;顒樱鐬E用程序是基于客觀存在的事實提起訴訟的,其提起訴訟的行為本身并沒有妨害司法機關的正?;顒?,其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其他目的的行為才具有可責難性。
據(jù)研究,SLAPP中受害方因訴訟糾纏的時間平均為三年。
如通過訴訟的方式制造他人具有立功情節(jié),從而使得他人在量刑時因為立功而從輕處罰或者獲得減刑。
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最早依據(jù)《謝爾曼法案》(Sherman Act)和《科萊特法案》(Clayton Act)適用于涉及反壟斷訴訟的案件,隨后擴展到依據(jù)《國家勞動關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涉及到不公平勞動待遇的案件。盡管有不少人對法院將例外規(guī)則超出反壟斷案件的范圍持反對態(tài)度,法院還是適用這一規(guī)則駁回所有影響向政府請愿權行使的起訴。
對于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存在理解的歧義,從廣義上來說,向政府請愿權包括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因而向政府請愿權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所有訴訟。顯然,廣義的理解是不正確的。原因有三:第一,法院在適用這一規(guī)則時,將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限定在尋求司法保護公共利益這一范圍內。因而,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屬于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的保護范圍,因為行政行為具有廣泛性且影響公共利益。與此類似,以準司法行政機構國家勞動關系聯(lián)合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 Board)為被告提起訴訟,可以適用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因為這涉及到公民的工會組織權、聯(lián)合抵制權(boycott);基于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提起的大型訴訟(large-scale lawsuit)也適用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因為這樣的訴訟涉及到對少數(shù)民族的同等對待權。如果當事人將尋求司法救濟作為影響政府決定或者維護公眾利益的手段,則尋求司法救濟屬于向政府請愿權的一部分。與此相反,如果訴訟僅僅為了解決個人之見的利益爭端,則不適用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第二,如果所有的訴訟都適用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那么針對虛假訴訟的反訴只有在證明前一訴訟缺乏合理根據(jù)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這一結論顯然是荒謬的。因此,如果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適用于所有案件,將會導致誰先起訴,誰就受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保護而提起反訴者則不受Noerr-Pennington規(guī)則保護的悖論。
我國各級法院2009年審理一審案件579.7萬件,同比上升7.7%;2011年審理一審案件488.7萬件,同比上升10%,分別參見2010、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盡管審理案件數(shù)量受制于各種因素,但民眾對于訴訟的態(tài)度必定是眾多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See Norm Maamary, Case & Comment: Case Note: Determining Where the Truth Lies: Institutional Prosecution and the Tort of Malicious Prosecution, 30 Sydney L. Rev. 357(2008).
從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刑法》中與虛假訴訟有關的有:第162條規(guī)定的虛假破產罪、第243條規(guī)定的誣告陷害罪,第305條規(guī)定的偽證罪,第306條規(guī)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第307條規(guī)定的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第399條規(guī)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民訴法》第111條第1款第(一)、(二)項就偽造、毀滅證據(jù)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規(guī)定了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也就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等行為規(guī)定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所謂單純涉及證據(jù)的違法行為,是指涉及證據(jù)的行為不改變案件所涉的事實及法律關系,而只是將未能收集、不能提交的證據(jù)以偽造等方式進行舉證,如果偽造證據(jù)等方式改變或者部分改變了案件事實,就不屬于單純涉及證據(jù)的行為。
當然,在規(guī)制虛假訴訟的專門法律規(guī)定出臺之前,將部分虛假訴訟行為納入單純涉及證據(jù)的違法行為予以懲治,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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